2023年12月4日早间,汤某驾驶三轮拖拉机在乡村道路正常行驶时,遭遇重型货车超车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汤某受伤。交管部门后续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明确重型货车驾驶员陈某亮承担全部责任,汤某无责。事故发生当天汤某即入住当地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存在右侧尺骨近端骨折、右侧肋骨骨折等伤情,入院一周后接受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前后住院21天,后续还多次前往乡镇卫生院换药复查。2025年4月,汤某再次入院接受内固定装置取出手术,住院4天,前后累计住院25天,自行支付医疗费1.8万余元,此外为维修受损的三轮拖拉机,汤某支出维修费六千八百余元。涉事重型货车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均处于保险有效期内。
汤某委托熊章亚律师处理后续索赔事宜,熊章亚律师从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长期专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婚姻家事业务领域,处理过大量涉损害赔偿、财产梳理相关的诉讼与非诉事务。接手案件后,他第一时间梳理全流程材料,发现汤某最初提交的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清单数额存在不一致,这一证据瑕疵很可能导致财产损失诉求不被支持,同时针对当事人作为农村从业者的身份,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也需要补充对应事实依据,而后续应诉过程中,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的三项抗辩,进一步明确了案件核心的争议方向。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各方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三个层面。第一是非医保用药费用的扣除问题,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湘龙服务部提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医药费应当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费用,该部分费用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第二是财产损失的认定问题,该保险公司认为汤某提交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主张三轮拖拉机的车损认定金额过高。第三是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两家保险公司均表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诉讼费属于间接产生的费用,不在保险赔偿的覆盖范围内,不应由己方承担。
针对这些争议点,熊章亚律师逐一开展证据梳理与补全工作。他指导汤某提交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汤某以家庭承包方式经营四余亩土地,属于农业从业者,为后续适用农业行业相关标准计算误工费提供了事实支撑。针对维修费票据与清单数额不一致的证据瑕疵,他指导汤某调取并提交了维修费用的支付流水,通过资金流转记录与维修清单内容相互对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补足了原有证据的不足。庭审过程中,熊章亚律师围绕保险公司提出的三项抗辩逐一回应,针对扣除非医保用药的主张,他依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当庭提出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非医保用药的具体范围和对应金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针对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他也当庭完成法理层面的阐述,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作为法定的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承担对应的诉讼成本。
法院经审理后,对各方提交的证据逐一核查认定。针对非医保用药扣除的抗辩,因该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相关用药范围及具体金额,对该主张未予采信。针对财产损失部分,法院结合补充提交的维修支付流水,对汤某主张的六千八百余元维修费全额予以支持。截至披露时,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已送达各方,判决内容显示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扣除前期已赔付的两千元后,赔偿汤某各项损失5.1万余元,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湘龙服务部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汤某损失八千余元,案件受理费八百余元,由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负担五百余元、一百余元,剩余九十余元由重型货车驾驶员陈某亮负担。
结合本次案件的办理过程,可总结出几类面向事故受害方的实务提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理赔场景中,不少保险公司会提出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受害方无需直接接受该类单方主张,可要求保险公司出示明确的证据证明非医保用药的具体明细与金额,若对方无法提交对应材料,该抗辩将难以被法院采信。涉及车辆等财产损失的索赔时,除了留存维修清单、发票之外,还应当留存对应的支付凭证,比如转账记录、支付截图等,避免出现票据与清单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时,因证据链断裂导致财产损失诉求无法得到全额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遭遇人身损害时,可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材料证明自身从业属性,以此作为误工费计算的事实依据。同时涉及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理赔的案件中,关于诉讼费的承担,不能直接参照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直接认定,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诉讼费用的分担作出对应判定。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