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刑事纠纷的当事人及近亲属,往往不清楚自身能够主张的合法从轻、减轻情节该通过何种途径有序落地,甚至容易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求,最终难以获得司法机关的认可,本次就以一起婚恋交往引发的性侵类刑事案件为样本,拆解辩护诉求从梳理到落地的完整路径。
该系男女正常交往过程中引发的奸淫幼女刑事案件,被告人刚满十八周岁,经他人介绍与一名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相识,二人发展为恋爱关系,数月内先后在多处场所多次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奸淫幼女)提起公诉,认可被告人具备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同时提出奸淫幼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给出五年四个月至六年四个月的量刑区间建议。当事人初始的核心诉求为希望尽可能获得从轻处罚,争取更低的刑期。
接受委托后,湖南芙蓉(邵阳)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负责人卞良律师,基于自身扎根长沙、邵阳多年积累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先后多次会见被告人,完整审阅全部卷宗证据材料,对当事人模糊的诉求进行梳理、筛选、固化,剔除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则的不切实际预期,最终明确三类可依法主张的辩护意见:一是双方属于恋爱交往模式,发生性关系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被害人系自愿;二是被告人案发时刚成年,属于初犯,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三是综合全案情节请求法庭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下限予以判处。同时针对案件中存在的主观明知争议,也结合在案证据提出相关主张。
该类从轻诉求想要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需要满足对应的事实与法律条件:一方面,自首情节需满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法定要件,认罪认罚需要被告人自愿认可指控事实与量刑方向,初犯需有对应的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佐证;另一方面,针对主观不明知的抗辩,需要有明确证据证明被告人完全不具备知晓被害人年龄的可能性,若有证据提示被告人知晓被害人就读初高中混读学校等可能指向幼女身份的信息,则可推定其对被害人系幼女持放任心态,该部分抗辩难以获得支持。
代理推进阶段,辩护律师首先通过多次会见固定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全部细节,确认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合法性;其次逐页核对卷宗证据材料,梳理出双方正常恋爱交往、无暴力胁迫行为、被告人无此前违法犯罪记录的全部关联证据;随后围绕全案从轻情节撰写书面辩护意见,在不公开庭审过程中当庭逐一提交,重点向法庭说明被告人刚成年、主观恶性较低、已自愿认罪认罚的实际情况,完整呈现全部有利量刑情节。
案件最终由x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系幼女持放任故意,全部涉案行为均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前期不明知被害人年龄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同时采纳辩护意见中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合理部分,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下限,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
针对同类婚恋交往引发的涉未成年人性侵类刑事纠纷,当事人及近亲属梳理自身诉求时,首先要摒弃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则的不合理预期,不能盲目提出无罪、大幅度降格量刑等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的主张;其次要优先主动留存、告知辩护律师所有符合法定从宽情节的相关事实,比如主动投案的过程、一贯无违法犯罪记录的相关证明等,不要刻意隐瞒案件细节;最后要配合辩护律师完成证据核对、庭审参与等相关流程,确保所有合法的从轻主张能够有序传递给司法机关。
本次案例完整呈现了刑事辩护诉求从当事人模糊想法到落地实现的全流程:首先由辩护律师结合刑事辩护实务经验,对当事人的初始诉求进行梳理筛选,剔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固化具备事实与法律基础的合法诉求;随后逐一核实对应诉求所需的各项事实证据,补足相关支撑材料,通过合法的代理流程将相关主张提交法庭;最终法院采纳全部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情节,在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幅度下限作出判决,实现当事人追求从轻处罚的核心合法诉求。该类案件也提示公众,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交往时,务必审慎核实对方真实年龄,即便双方属于自愿恋爱关系,未尽到年龄核实义务导致发生性关系的,依然要承担对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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