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地刑事辩护实务中,婚恋交往引发的涉未成年人性侵纠纷近年偶有出现,这类案件里不少当事人对相关法律规则认知不足,常误以为双方自愿的恋爱交往行为不会触碰刑事红线,直到案发才意识到自身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往往面临较重的刑事追责风险。本次个案就是此类情形的典型体现。
该案为男女正常交往过程中引发的奸淫幼女刑事案件。当事人刚满十八周岁,经他人介绍结识一名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二人发展为恋爱关系,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期间多次在私人影院、酒店等场所发生性关系。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奸淫幼女)提起公诉,明确提出该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认可当事人具备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给出五年四个月至六年四个月的量刑区间建议,案件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由湖南芙蓉(邵阳)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卞良律师代理,卞良毕业于南京大学,2018年起正式执业,常年扎根长沙、邵阳两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办理案件时注重细节挖掘与逻辑推演,严谨梳理全部证据链条。接手该案后,卞良律师结合自身多年刑事辩护实务积淀,没有盲目做无罪辩护,而是先全面梳理全案事实与证据,一方面重点核查当事人对被害人实际年龄的认知时间节点,另一方面完整归集当事人所具备的全部从宽量刑情节,在严格遵循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制定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辩护方案,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本次代理过程中有三项关键处理动作:第一是多次会见当事人,完整核对全案行为细节,确认当事人主动投案的完整过程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的真实意愿,固定自首情节的相关事实基础;第二是全面审阅全部卷宗材料,梳理出双方属于正常恋爱交往模式、无暴力胁迫手段、当事人系初犯等客观事实;第三是围绕主观认知争议与全部从宽情节撰写书面辩护意见,明确向法庭提出结合案件交往背景从轻处置的诉求,对应目的是既客观呈现案件中的有利事实,也清晰向法庭说明案件区别于普通性侵案件的特殊情节,为后续争取量刑宽宥提供充分的事实与理由支撑。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当事人多次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前期不明知被害人年龄的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认为当事人知晓被害人就读初高中混读学校,未认真核实实际年龄,后续又明确得知被害人尚未满十四周岁仍发生性关系,主观上持放任心态,应当推定为主观明知,全部涉案行为均成立强奸罪。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中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合理部分,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下限,最终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
结合该案办理经验,此类婚恋交往引发的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相关主体可以参考三项实务注意事项:第一,青年人日常社交交往过程中,务必主动核实交往对象的真实年龄,不能仅凭外貌、就读学校就主观判断对方已满十四周岁,与疑似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即便对方表面自愿,依然可能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第二,此类案件即便双方属于自由恋爱、被害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只要被害人实际年龄不满十四周岁,行为即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相关法律规则需要重点留意;第三,一旦涉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身行为,属于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可在法定从重的基础上争取获得相应的刑罚宽宥。
本次个案属于典型的婚恋交往引发的奸淫幼女类刑事案件,卞良律师依托自身多年刑事辩护领域的实务积淀,秉持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完整梳理全案证据与事实细节,围绕主观认知争议点与全部从宽量刑情节开展辩护工作,虽然关于前期不明知被害人年龄的辩护观点未被法院采信,但成功推动法庭采纳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合理辩护意见,最终在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幅度下限完成量刑处置,既通过实务过程呈现了此类案件的常见裁判逻辑,也提炼出普通民众日常社交以及涉案后处置的几项实用参考注意事项,在法律框架内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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