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当事人经营的企业曾与外地一家公司签订联合贸易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展煤炭贸易业务,由该企业出资600万元,合作期限为一年,盈利按七比三的比例分配。协议签订后,该企业已按约定全额汇出出资款,合作到期后双方确认不再续约,对方公司也完成更名,新主体向该企业出具了书面回款计划,明确分期全额返还600万元投资款及对应利润,同时约定逾期还款需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加收利息。后续对方仅归还首期部分款项后就停止履行约定,经多次催要仅零星支付小额款项,剩余三百余万元款项始终未付,后期对方相关人员完全失联,该企业无法通过自行协商方式追回欠款,于是着手准备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该企业最初整理的材料零散,仅留存部分转款凭证和零散的沟通记录,表面看欠款事实似乎清晰,但材料之间的对应性不足,还存在回款主体与协议签订主体不完全一致的情况,当事人最初的预期是直接按照协议约定的日千分之一标准主张全部逾期利息,认为可以短时间内拿到全部款项。陈悦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逐项核对所有手头材料,先比对联合贸易协议的签订主体、转款记录的收款方,与后续出具回款计划的更名后主体的工商变更信息,确认前后主体的承继关系,将原本零散的材料逐一串联,梳理出完整的证据链,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当事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对方未足额还款的事实有充分的书面材料支撑。同时陈悦律师也核对了逾期利息的相关法律规定,发现协议约定的日千分之一利息标准明显超出当前法律保护的上限,若直接按照该标准主张,即便对方缺席庭审,也存在该部分诉请不被法院全额支持的可能,反而会拉长案件审理周期,增加时间成本。
陈悦律师将案件的整体情况向当事人进行全面告知,梳理清楚当前已有的证据能够完全支撑剩余本金的主张,该部分诉求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不存在明显争议;同时也说明原约定的利息标准不符合现行司法解释的利率保护要求,直接按该标准主张无法获得全部支持,若主动将标准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利息权益,还能避免因利息标准争议导致案件审理流程拖延,同时也明确告知当事人,当前对方已经失联,后续诉讼过程中大概率会出现被告缺席的情况,只要证据链条完整,法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不存在程序上的额外障碍。当事人了解全部情况后,对案件的利弊边界形成清晰认知,同意按照调整后的利息标准提出诉请,推进诉讼程序。
案件进入法院立案程序后,对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始终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或反驳证据。陈悦律师在庭审过程中逐一提交全部核对整理后的证据,清晰呈现双方合作的完整过程、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对方出具回款计划的背景、后续催款的全流程以及对方未足额还款的具体明细,完整还原案件全部事实,没有遗漏任何关键细节。庭审全程围绕已梳理的证据链条展开,所有主张均有对应的书面材料支撑,不存在事实层面的争议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此前签订的联合贸易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属于合法有效合同,合作到期后双方结算形成的回款计划也是自愿签署,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对方未按承诺足额还款,已经违反约定,当事人主动将逾期利息标准调整为一年期LPR四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对方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剩余投资款397万余元,同时承担该笔款项自最后一次还款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全部由对方承担。整个案件从立案到拿到胜诉判决,用时约三个半月,在对方全程消极失联、未参与任何诉讼程序的情况下,高效完成了全部诉讼流程,判决内容完全覆盖了当事人调整后的全部合法诉求,与之前前期梳理判断的内容完全对应。陈悦律师全程依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推进每一个环节,没有提出超出事实和法律范围的主张,最终协助当事人实现了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也符合其一直以来坚持的执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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