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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助力当事人保住房产合理控制继承补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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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21 · 138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旭东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陕西诺克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241075024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484566427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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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杨旭东律师是陕西诺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安法学会会员、律所婚姻家事部负责人,深耕婚姻家事领域,承办各类案件逾200件,在家事纠纷处理上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曾代理两起亲属间遗产分割纠纷,帮当事人保住涉案房产完整所有权,将所需支付的补偿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二审阶段也维持了有利的一审裁判结果,避免当事人产生额外财产损失。

杨旭东律师,陕西诺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安法学会会员、婚姻家事部负责人,深耕婚姻家事领域,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其中婚姻家事类案件百余件,专精离婚财产分割业务,同时在遗产继承、赠与合同等细分领域具备丰富实务经验,始终秉持以法理为尺、以善意为本,以专业立身、以审慎履职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定制适配个案的纠纷解决方案。

两起继承纠纷案件均系亲属间就遗产分割产生的重大分歧,当事人最初面临房产被高额主张、遗产被要求重复分割的极度不利处境,委托杨旭东律师代理后,最终成功保住涉案房产完整所有权,同时将需支付的补偿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二审阶段也实现了维持一审有利裁判结果的目标,避免当事人承担额外的财产损失。

第一起案件中,被继承人王某丙2016年婚前自行购置某市某区90余平方米商品房,总价42.6万余元,支付首付款后按月偿还按揭。2019年12月王某丙与史某丁订婚,史某丁向王某丙家人合计支付23万元,2020年8月二人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2月王某丙因交通事故意外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此前仅对名下存款办理过继承公证,未涉及案涉房产处置。王某丙的父母王某甲、赵某乙与儿媳史某丁就房产继承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史某丁提出要求二人支付50万元补偿才配合过户,双方协商无果后二老诉至法院。

第二起案件中,被继承人谢某与配偶共育有三名子女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二老相继离世后留下两套房产、多笔银行存款、理财及股票资产。谢某生前订立自书遗嘱,明确两套房产分别由侯某丙、侯某甲继承,向侯某乙支付10万元补偿款,其余存款由三人均分。后续侯某丙先后支取谢某名下多笔存款合计35.1万余元,侯某甲、侯某乙认为该款项属于遗产应当重新分配,同时主张侯某乙的10万元遗嘱补偿款并未实际交付,要求在遗产中单独列支,还额外提出侯某丙需支付利息损失、返还家族留存的集邮册等诉求。一审法院裁判后双方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两案接手时均存在多重现实障碍:第一案首先是证据层面的疑点重重,被告史某丁抗辩订婚时支付的23万元中有15万元属于案涉房屋的共同购房款,原告方手里既没有双方关于该笔款项属于其他用途的书面约定,此前也未留存对应沟通记录,同时原告方主张后续房屋按揭全部由自己偿还,部分流水凭证存在缺失。其次是法律适用层面的争议,被告同时提出婚后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自己名下存放的贵重物品被原告拿走、原告擅自更换门锁造成其经济损失等多项诉求,不同性质的主张混杂,一旦事实认定出现偏差,原告方不仅要支付高额补偿,甚至可能失去部分房屋产权。

第二案的困局同样突出:一是案涉10万元款项性质交织,被告方拿出当初的购房借款转账记录与遗嘱记载内容看似完全独立,很难直接证明二者为同一笔款项,一旦法院认定为两笔独立资金,侯某丙就要额外多承担10万元的遗产支出;二是遗产边界认定模糊,对方将侯某丙在谢某生前就已支取的多笔款项全部计入遗产范围,若法院采信该主张,侯某丙需要向其余两名继承人额外分割数十万元的款项;三是对方额外提出的集邮册返还、利息损失等诉求没有直接证据可以直接推翻,若处理不当会额外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与财产负担。

两案代理过程中,杨旭东律师均首先从核心法律关系拆解入手,第一案中先梳理案涉房屋的完整购买、还贷时间线,将王某丙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的节点完全固定在其婚前,明确房屋本身属于王某丙婚前个人财产的基础性质。随后逐一核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全部流水往来,将23万元的支付时间、对应的订婚习俗背景、后续房屋产权登记状态全部串联,调取此前办理存款继承公证的卷宗材料,佐证各方此前从未将该笔15万元约定为购房款的事实,同时补全后续原告方偿还剩余按揭的凭证,完整固定资金流向链条。针对被告提出的贵重物品、门锁损失诉求,逐一核对其提交的证据三性,逐一核实抗辩依据,剔除没有事实支撑的不合理主张。

第二案代理中,杨旭东律师第一时间找到当年谢某与三名子女沟通遗嘱内容的原始录音,逐句梳理对话中提及“10万元补偿已通过早年侯某乙购房借款抵扣”的表述,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两笔款项为同一笔,不存在重复支付的空间。随后严格按照法律上关于遗产的时间认定标准,区分侯某丙在谢某生前支取、谢某去世后支取的两类款项,前者属于谢某生前自行处分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无需进入后续分割流程。针对对方提出的集邮册、利息损失诉求,逐一梳理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指出对方没有提交对应资产存在、且由侯某丙占有的有效证据,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也没有遗嘱约定或法律规定作为支撑,最终全部抗辩意见被法院采纳。

第一案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案涉房产属于王某丙婚前个人财产,按法定继承由三名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分割,婚后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仅3万元,将争议的15万元结合案情性质单独判定返还,最终综合核算后判决案涉房屋归王某甲、赵某乙所有,二人仅需向被告合计支付27万元补偿款,远低于被告主张的50万元诉求,被告需配合完成后续过户手续。

第二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查明事实清楚,判决驳回双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侯某丙无需重复支付10万元遗嘱补偿款,也无需将谢某生前支取的款项纳入遗产分割,对方主张的利息损失、集邮册返还等诉求全部未被支持。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从一线家事案件办理的实务视角来看,继承类纠纷往往混杂着情理与财产的双重矛盾,很多亲属间的资金往来没有留下书面约定,后续一旦发生纠纷,事实认定的难度极高。这类案件办理的核心从来不是一味追求诉讼对抗,而是要精准锚定法律规则中的遗产认定、财产属性判断标准,通过串联碎片化的间接证据还原客观事实,尽可能平衡各方的合理诉求。同时也要明确,家事法律服务只能在现有证据与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符合其实际情况的处置方案,无法为突破法律底线、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诉求兜底。家事案件的处理,最终还是要在法理与情理之间找到平衡,尽可能降低矛盾激化带来的各方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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