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两家原告公司先后开展养生谷项目的前期运营筹备工作,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原告自筹资金完成相关筹备事项,若最终原告未成为项目实施主体,被告需按实际投资发票及审计结算结果支付对应的前期投入资金。后续原告委托其控股的另一家公司具体推进筹备工作,陆续支出维修材料、员工工资、消防工程等各类费用,在确认未获得项目实施主体资格后,双方完成了项目现场的完整移交。移交完成后被告公司并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反而提出案涉框架协议仅为意向性文件不具备约束力、原告未实际进行投资的抗辩,拒绝履行任何付款义务。各方的行为事实是后续责任认定的基础,所有后续的义务判断都围绕这些已实际发生的行为展开。
针对各方的行为,法律层面的义务与过错判断有明确的边界,即便协议最终因项目属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履行法定招投标程序被认定无效,也不代表双方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层面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原告已经完成的前期运营筹备工作,属于已经实际付出的劳务和物化的投入,被告作为该投入的实际受益方,已经接收了全部项目筹备成果,客观上无法再通过返还财产的方式恢复到协议签订前的状态,因此被告由此产生了折价补偿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并不以协议有效为前提。反观被告提出的各项抗辩主张,并未对应任何已查证的事实,也没有证据支撑其提出的原告未实际投资的说法,反而在原告已提交完整费用凭证的前提下,没有履行自身的举证审慎义务,在申请对审计报告进行司法鉴定后,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用,该行为本身属于对自身举证权利的不当处分,对应的过错后果应当由被告自行承担。
责任是否成立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几个核心要件,首先是原告方确实按照协议约定,实际开展了前期运营筹备工作并完成项目移交,被告方实际接收并享有了该部分工作带来的全部成果;其次是原告的投入有完整的证据支撑,不存在虚构或者夸大投入的情形;最后是案涉协议被认定无效后,不存在任何一方单独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过错阻断该补偿责任的成立。黔西南合同纠纷律师蒋顺花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没有局限于框架协议字面标注的意向性文件属性,而是全面核查了合作框架协议、授权委托书、专项审计报告、费用发票、付款凭证、项目移交确认单、往来函件等全部关键证据,梳理出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自筹资金开展筹备、费用结算依据、被告付款义务及期限等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内容,结合项目属性预判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的情况,提前锁定合同无效后折价补偿的代理思路。针对被告提出的各项抗辩,蒋顺花律师逐一提交对应证据进行反驳,通过授权委托书证明实际履约主体的合法性,通过分类整理的费用发票、付款凭证、工程签证单及现场图片形成完整的资金投入证据链,同时提交具备合法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证明投入金额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在被告申请司法鉴定却未按期缴纳费用导致鉴定程序终结后,蒋顺花律师结合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指出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进一步夯实了原告提交的审计报告的证明效力。整个过程没有脱离已查证的事实边界,所有代理意见都围绕责任成立的核心要件展开,逐步排除了抗辩意见的合理性。
责任范围的最终确定,以已查证的实际投入金额为基础,结合双方各自的行为性质逐一划定。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了蒋顺花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应当就原告实际产生的前期运营筹备费承担折价补偿责任,按照审计报告确认的金额,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前期运营筹备费近六十万元,同时以尚欠费用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应的资金占用费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原告主张的审计费未被纳入判决支持的范围,属于该部分诉求对应的证据未达到充分的证明标准,该部分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用的大半部分也判决由被告公司负担。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蒋顺花律师完成全部代理工作的过程中,全程围绕责任认定的各个环节逐层推进,没有偏离案件核心事实,最终的责任划分结果也充分匹配了双方的行为性质与过错程度,即便案涉协议被认定无效,原告方的合法投入权益依然得到了充分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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