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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业主因房屋渗水上诉,律师举证定案、厘清责任获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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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20 · 136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焦惠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6202111326448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5264523396
代表案例:12个
律师优势:;先后担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政府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擅长各类婚姻家事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案件。办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事务、起草、审核公司相关合同方面的法律文件、拟定公司法律规章制度和法制建设方案等系列非诉讼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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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下楼层因漏水引发的相邻权纠纷,梳理这类场景下当事人可能提出的各项主张,以及每一项主张成立所需满足的事实条件与支撑材料,结合案件的实际办理过程,呈现不同主张的实际认定结果,清晰呈现权利主张的边界。相关内容均来自案件办理中的真实规则适用,不涉及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权益承诺。

上下楼层因房屋渗水引发的纠纷中,涉及的主张往往不是单一的损失赔偿请求,而是多项不同属性的诉求交织在一起。在这类纠纷进入二审程序之后,不同主张的认定标准会进一步明确,不同主张之间的边界也会被逐一厘清。烟台焦惠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次二审应诉,此前已经完整留存了全套鉴定、影像证据,提前筑牢了二审阶段的抗辩基础。

其中第一项常见主张,是请求确认法院委托出具的漏水成因、财产损失两份司法鉴定报告具备合法效力,可以作为案件定案的依据。这项主张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几个前提条件:第一,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具备对应的法定资质,不存在资质过期、资质类别与委托事项不匹配的情形;第二,鉴定的启动程序合法,是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定摇号等公开方式选定机构,不存在单方自行委托又未经对方事后追认的情况;第三,鉴定过程中完成了现场勘验,通知了各方当事人到场见证,不存在遗漏关键检材、未经当事人确认就得出结论的情形;第四,对方当事人对鉴定的异议超出法定异议期限,且未在指定期间内提交书面的重新鉴定申请,也没有能够推翻鉴定结论的相反证据。本案中上诉人全盘否定两份鉴定的效力,就这项主张提出完全相反的诉求,烟台民事律师焦惠律师在庭审过程中逐条回应了对方针对鉴定人员资质、鉴定报告表述细节提出的质疑,明确指出上诉人此前并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书面异议,案涉两份鉴定均为法院委托摇号选定,鉴定过程中完整完成了现场勘验,所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对两份鉴定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该项主张顺利成立。

第二项常见主张,是主张楼上业主存在墙体拆改、楼顶天窗长期缺失的行为,构成漏水损害的主要过错。这项主张成立,需要对应的事实材料支撑:一方面需要房屋现状的影像资料、现场记录,能够直接显示楼上墙体的破损位置、拆改痕迹,以及楼顶天窗长期缺失的客观状态;另一方面需要结合漏水成因鉴定的结论,确认上述状态与楼下房屋渗水、装修受损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楼上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本身就负有对自有房屋墙体、附属设施进行日常管护、及时修缮的法定义务,长期放任设施破损不处理,本身就属于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过错情形。本案中上诉人不认可自身存在主要过错,烟台焦惠律师提交了一审阶段固定的现场影像资料,还在二审阶段补充提交了房屋现状航拍图进一步佐证楼上设施的破损事实,依据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相关规定,指出楼上业主负有修缮墙体、维护天窗的法定义务,长期放任破损引发漏水,是损害发生的主要诱因,一审判决划定的主次责任比例符合案件实际情况,不存在调整的必要,最终二审法院对该过错认定予以维持,该项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第三项容易引发混淆的主张,是楼上业主以楼下业主存在自建阳台的行为为由,主张全部漏水后果由楼下自行承担,同时反诉要求法院直接判决拆除楼下的搭建。这项主张想要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十分严格,首先要证明楼下的搭建行为与漏水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排他的因果关系,即漏水完全是由楼下搭建改动原有建筑结构导致,完全排除楼上设施破损的影响;其次,关于拆除违建的诉求,本质上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不在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范畴之内,民事审判环节不能直接对建筑是否属于违建作出认定,更不能直接作出拆除违建的判决。本案中上诉人就该项内容提出明确上诉请求,还同时向二审法院申请调取所谓的违建相关行政文书,烟台焦惠律师明确指出,楼下即便存在搭建行为,对应的查处职权也归属于行政主管部门,该事项不属于本次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范围,调取该类文书对本次案件的责任划分没有实质意义,不能抵消楼上业主因房屋管护不当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不予准许,其要求拆除楼下搭建、由楼下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没有得到任何支持。

第四项涉及费用负担的主张,是要求法院按照过错责任比例,划分房屋装修损失、鉴定费用的承担主体,同时要求败诉方自行承担二审的诉讼费用。这项主张的成立,首先要证明费用支出的真实性,有对应的缴费票据、委托合同等材料佐证,不存在虚列、高估损失的情形;其次,费用的产生与案涉漏水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关联,鉴定是为了查明漏水成因、确定损失金额的必要程序,维权产生的诉讼费也属于因对方过错引发纠纷带来的合理支出。本案中上诉人要求调整七三开的责任划分比例,还主张全部鉴定费、诉讼费都应当由楼下业主承担,烟台焦惠律师提交了此前留存的全部鉴定费缴费票据,证明相关费用均为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支出,结合已经确认的主次过错划分,主张相关费用应当按照过错比例由责任方承担,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定的责任比例,楼上业主需要承担70%的房屋装修损失以及全部鉴定费用,合计完成对应赔付,同时二审的全部案件受理费也由提起上诉的楼上业主自行负担。

整个二审程序走完之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完整维持了一审的全部判项,上诉人提出的全部上诉请求均被驳回,此前楼下业主在一审阶段已经争取到的修复、赔偿相关权益,全部得到了稳定的保留。这类相邻权漏水纠纷的核心逻辑,始终是围绕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逐项核对,区分民事侵权责任认定与行政职权行使的不同边界,不会因为某一方存在其他性质的行为,就直接抵消其自身应当承担的民事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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