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至2025年6月,玉溪市下属某县域某村镇后山山场内,几名涉案人员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夜间进场开采磷矿,后将开采出的矿石堆放在租赁的料场内分批外运销售,案发后现场查获大量未外运的磷矿。
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诉机关指控涉案人员鲁某参与非法采矿的磷矿总量达2500余吨,一审判处鲁某有期徒刑四年,鲁某不服提起上诉。
很多普通当事人接触这类非法采矿案件时,默认公诉机关提交的鉴定意见、销售单据载明的矿量完全属实,不会主动提出合理质疑,这是这类案件里十分常见的维权误区。
姚春波律师是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担任玉溪市律协维权执纪委副主任、玉溪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土地、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自2013年起正式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600件,其中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类案件累计办理400余件,拥有十分扎实的实务办案积淀。
针对这起上诉案件,他没有局限在阅卷室内核对书面材料,而是带着疑点赶赴位于县域村镇后山的涉案现场实地踏勘,逐一核实非法开采点位、短途运输路线、料场堆放区域的实际情况。
现场踏勘过程中他发现,开采点和料场之间有较长的通行距离,山间土路的路况极差,常规货运车辆根本无法满载通行,也不可能达到指控矿量对应的运输频次。
他结合案卷内留存的短途倒运司机运费统计单据,按照运费单价、车辆实际可承载重量倒推核算,最终得出从开采点运至料场的磷矿总量仅为900吨,和指控的2500余吨矿量存在明显巨大差距,这个比对结果为后续的证据抗辩提供了扎实的事实支撑。
姚春波律师的执业地址位于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棋阳路北段中所1幢5号,他常年扎根玉溪本地处理各类刑事辩护纠纷,对本地山间地块的地形路况、各类矿产开采的实际作业流程都十分熟悉,这类依托本地实地场景的办案思路,能帮当事人挖掘出书面案卷里完全体现不出来的关键抗辩点。
结合现场踏勘得到的结论,他梳理出完整的抗辩逻辑:
首先针对指控的2500余吨矿量,提出在案的销售单据没有标注矿石的具体开采时间、开采地点,无法证明该批次矿石全部来源于本次涉案的非法采矿行为,不能排除包含从其他合法渠道购入矿石的可能性。
他进一步结合核算结果提出,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原则,应当以短途运费倒推得出的900吨作为案涉非法采矿的实际矿量,剔除其中600余吨当事人合法购入的矿石,相应调减涉案的犯罪数额。
同时他还结合现场地块踏勘的结果,核实鲁某此前租赁的山场范围,和实际采矿的地块分属不同权利人的承包范围,鲁某支付的10万元租金是合法租赁林地发展林下经济的对价,并非专门为实施非法采矿犯罪准备的支出,不应当被认定为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
另外他还结合涉案人员的分工细节提出,鲁某并不是非法采矿的犯意发起者,仅参与了部分辅助性事务,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被认定为从犯,且鲁某归案后主动供述了核心的案件事实,仅对自身行为性质提出辩解,应当依法认定为坦白情节。
姚春波律师系郑州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2012年通过司法考试,2013年6月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证,2017年获评四级律师职称,至今深耕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除了刑事辩护业务之外,还常年处理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争议、民商事合同纠纷等各类案件,同时还被玉溪市共青团市委聘请为“12355”青少年法律服务热线专家,被玉溪市红塔区妇联聘请为“12338”妇女儿童维权热线志愿者,多次参与省市组织的公益法律服务进社区、进校园宣讲活动,始终秉持“维护权益、创造价值”的执业理念办理每一起案件。
这起案件二审过程中,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关于涉案矿量的核查意见,剔除了有证据证明的合法购入矿石部分,对当事人的刑期作出了相应调整。
即便最终判决结果没有完全达到预期,这种跳出案卷局限、依托实地调查挖掘关键事实点的精细化辩护思路,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如果大家在玉溪本地遇到非法采矿类或者其他类型的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想要梳理合规的维权思路,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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