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泉州南安陈建芳律师代理的谢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最终在公诉机关建议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实刑的基础上,依法争取到缓刑结果,既符合刑事裁判规则,也兼顾了被告人的实际家庭与经营情况,实现了有效辩护的目标。本案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在主犯认定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全维度梳理量刑情节,论证缓刑适用的正当性,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某人民检察院指控,某户外用品公司及某体育运动公司分别系“M”“迈”“M”及“N”“NB”“N”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或授权人。2023年5月以来,被告人谢某明知上家“某乙”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仍接受其下单,组织工人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某加工厂内,生产带有上述注册商标标志的运动鞋。同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在该工厂内抓获谢某,现场扣押带有“N”等标志的运动鞋成品1872双、带有“M”标志的运动鞋成品740双,以及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经鉴定,上述鞋子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按挂牌价三十余元每双计算,涉案价值共计9.1万余元。
案发后,谢某分别赔偿某品牌运营公司10万元和某体育运动公司15万元,并取得谅解。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罚金6万元。但公诉机关经审查认为,谢某直接组织生产加工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不属于次要辅助角色,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未提出缓刑适用建议。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谢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是否属于从犯,二是在公诉机关未建议缓刑的情况下,谢某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
一审阶段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关于辩护人提出谢某系从犯的意见,法院认为谢某明知他人未取得授权,仍接受下单并组织工人生产,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该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接手案件后,陈建芳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与法律关系,首先围绕案件事实核对涉案金额、侵权产品数量等核心定罪要素,确认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定性不存在明显偏差。最初的辩护思路锚定从犯认定的裁判规则:谢某仅收取二十余元每双的加工费,所有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均由上游上家提供,其仅负责代工生产环节,在整个侵权链条中获利占比极低,应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但在阅卷过程中,陈建芳律师提前预判到法院可能不支持从犯认定的裁判倾向:加工组织者直接对接生产落地环节,属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关键执行主体,部分地区裁判观点中不会将该类角色直接认定为从犯。于是在准备从犯辩护意见的同时,同步搭建完整的量刑辩护逻辑,提前梳理全部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首先逐一核对谢某的坦白情节认定标准,确认其归案后全程如实供述所有涉案事实,符合法定从轻要件;其次核实赔偿谅解的全部转账记录与被害单位出具的正式谅解文书,确认谅解内容覆盖全部涉案商标权利人,不存在未赔付的争议主体;再次核对预缴罚金的凭证,确认罚金金额与公诉机关建议的数额一致,不存在拖延缴纳的情形。
除此之外,陈建芳律师额外补充收集了两类未被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纳入卷宗的佐证材料:一是谢某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核实其需要抚养四名未成年子女,同时赡养年近80岁的父母,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完全依托其经营的加工厂;二是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加工厂为当地村落提供了十余个就业岗位,吸纳了多名留守劳动力就业,企业正常存续对当地村民就业有正向作用。
在庭审过程中,陈建芳律师在从犯辩护意见之外,重点围绕上述全部从轻情节,结合补充提交的家庭与企业经营佐证材料,向法庭充分论证:谢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低,已经通过全额赔偿弥补了被害单位的全部损失,预缴罚金体现出明确的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会产生新的社会危险性,也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完全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最终说服法院采纳了缓刑适用的辩护意见。
第一点,涉知产刑事犯罪案件中,不要只将辩护重心放在定性抗辩上,在定性没有明显突破空间的情况下,要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所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逐一核对要件,避免遗漏任何可影响量刑的事实要素。
第二点,在公诉机关未建议缓刑的情况下,不要直接放弃缓刑争取,要主动收集被告人家庭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经营行为带动当地就业等相关佐证材料,补充完善社会危害性较低的证据链,辅助法院判断缓刑适用的合理性。
第三点,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尽早促成与被害单位的赔偿和解并取得正式谅解文书,是后续开展量刑辩护的核心基础,赔偿范围要覆盖全部涉案商标权利人,避免出现部分权利人未谅解的瑕疵。
Q: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代工生产的加工厂老板一定能被认定为从犯吗?
A:不一定,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其在整个侵权链条中的参与程度、获利比例、是否独立组织生产等因素综合判断,部分直接负责组织工人落地生产的代工厂主,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不会适用从犯从轻规则。
Q: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实刑的案件,还有可能争取到缓刑吗?
A:存在争取空间,只要被告人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法定条件,即便公诉机关未提出缓刑建议,法院也可依法宣告缓刑。
第一个误区: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自己只是代工厂,只收加工费就肯定能被认定为从犯,直接坐等从轻判决,不提前准备其他量刑佐证材料。实际上一旦从犯认定意见未被法院采纳,就会直接失去拿到较轻量刑的核心依据,甚至最终被判处实刑,错过缓刑争取的机会。
第二个误区:不少当事人觉得赔偿被害单位拿到谅解就足够缓刑,不需要提交其他任何材料。实际上法院判断缓刑适用需要综合评估社会危险性,仅靠谅解文书不足以完整支撑论证逻辑,补充对应的家庭、就业相关的佐证材料,才能让合议庭更直观地判断缓刑的社会效果。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即便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行为人被认定为主犯,只要其具备全部法定从轻、从宽情节,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可确认无社会危险性,依然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在此特别提示,本案结果基于特定事实与证据,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取得相同处理结果。
陈建芳律师目前执业于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自2020年入行起便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工作,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从业以来陆续取得多起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实报实销判决、缓刑判决、变更轻罪判决、降档判决、驳回自诉和多个无罪化处理结果,深耕于电信诈骗、开设赌场、假冒注册商标等常见犯罪领域,近年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性犯罪案件近10起,其中半数以上取得明显辩护效果,同时在涉黑、恶势力犯罪辩护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其执业理念始终坚持有效辩护并非一味对抗,而是理性、精准、可被采纳的专业表达,始终以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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