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驾驶四轮拖拉机在江苏××建设公司承建的施工路段逆向行驶发生侧翻,造成于某某受伤,其妻子赵X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于某某违章驾驶是主要原因,而江苏××建设公司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是次要原因。这表明,在道路施工过程中,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属于道路管理者应尽的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
根据《xx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若道路管理者能证明已按相关标准尽到这些义务,则可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本案中江苏××建设公司未能做到,所以其需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死者赵X的近亲属,包括丈夫于某某、儿子于甲、于乙、父母赵X、朱X等五人,因赔偿问题与江苏××建设公司协商无果后,委托宿州埇桥区刘刚律师向法院起诉。刘刚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交警部门调取涉及交通事故的材料。这一行为至关重要,通过获取详细的事故材料,能够全面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以及各方责任等情况,为后续确定代理思路提供了坚实的事实依据。
随后,刘刚律师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了有针对性的代理思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律师所提出的主张得到了法院支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江苏××建设公司未做到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对五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相关统计公报数据,法院确定五原告因赵X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16821元。因被告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被告承担五原告损失共计125046.30元。本案起诉金额为132167.64元,法院最终判决125046.3元,虽然最终判决金额与起诉金额存在一定差距,但刘刚律师依然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道路管理者是否尽到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等义务这一细节,在判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时起到了关键作用。若道路管理者履行了这些义务,可能在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方面会有不同的结果。同时,刘刚律师及时调取事故材料并确定合理代理思路的工作,也为当事人争取了较为满意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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