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晚高峰时段的城市主干道,人流车流处于高度密集状态,路面通行风险本就较日常大幅提升。涉案被告人与同乘人员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为宣泄情绪在等待信号灯通行后直接猛踩油门,在明确限速40km/h的路段短时间内将车速拉升至近130km/h,同乘人员察觉危险出言劝阻后,被告人仍未减速,反而再次将加速踏板完全踩下持续高速行驶,最终车辆避让不及,将横过道路的三名被害人全部撞倒,造成三名被害人当场或经抢救无效接连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经侦查机关鉴定,肇事车辆碰撞前的行驶速度远超路段限速标准,同时确认被告人案发时不存在酒驾、毒驾情形,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拨打急救与报警电话,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置。
该案办理过程中核心的法律争议点集中在三个层面:一是涉案行为的定性,究竟属于过失的交通肇事犯罪,还是与放火、爆炸危险程度相当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二是被告人主动报警停留现场的情节是否构成自首;三是在造成三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前提下,如何结合主观心态、事后补救情节确定裁量尺度。接受本案被害人近亲属委托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雨薇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全案刑事诉讼程序,胡雨薇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超过200件案件,深耕刑事与刑民交叉领域十余年,其扎实的实务经验在本案办理初期就快速切入核心脉络。
在本案举证阶段,胡雨薇律师依托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刑事专业团队支撑,并未局限于在案已有的车速鉴定意见,反而进一步向法庭补充提交了三类关键佐证材料:一是涉案路段的监控视频完整时序截取材料,还原了案发时段路面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密集通行状态,直观印证该路段当时的公共安全高度敏感性;二是同乘人员的完整询问笔录细节梳理表,将“劝阻减速”的对话内容与被告人此前向他人展示车辆加速性能的过往记录形成关联,佐证被告人对涉案车辆的提速性能、高速行驶的风险具备明确认知;三是被害人家庭的后续境遇证明材料,包括两名成年被害人的年迈父母因突发丧亲事件被医疗机构诊断为精神障碍的诊疗记录,客观呈现本案造成的连锁严重后果,完整覆盖事实层面的过错程度证明需求。
进入庭审法律论证环节,面对辩护方提出的本案属于疏忽或过失引发交通肇事的辩护意见,胡雨薇律师明确结合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展开论证:被告人作为具备完全驾驶资格的人员,熟悉城市道路通行规则与涉案路段的限速要求,在车流人流高度密集的场景下持续严重超速,本身已经创设了法律所不能容忍的极端危险,在同乘人员明确提示风险后仍不终止危险行为,足以证明其对可能造成的不特定人员伤亡后果持漠视的放任心态,该行为的危险性已经与放火、决水等法定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危险程度相当,绝非交通肇事罪项下的过失轻信可以避免的过错范畴。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应直接从轻大幅量刑的意见,代理方同时提出规范层面的研判:被告人到案后初期对于持续踩满油门的行为动机、车辆真实的最高车速等影响主观心态认定的关键细节存在不实陈述,虽然后续稳定供述,但对该自首情节的评价应当结合犯罪后果的特别严重性进行从严把握,不应成为降格量刑的充分理由。作为2025年度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卓越律师奖获得者,胡雨薇律师此前已办理百余件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其中40%为职务犯罪、企业家涉经济犯罪类案件,对主观过错的精细化认定具备充足实务积淀,该论证逻辑贴合刑事裁判的过错判断惯例,最终被合议庭充分吸纳。
审理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涉案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主观上属于对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的间接故意,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过失构成要件;同时认定被告人主动报警停留现场、后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情节构成自首,但鉴于其犯罪造成三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结合其事后有采取紧急制动避让的行为、主观恶性区别于直接蓄意冲撞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最终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案的裁判规则对于同类恶性道路交通犯罪的认定具备明确参考价值,民事过错乃至刑事过失与间接故意的边界,核心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在明确认知行为极端危险性的前提下,仍选择放任危险持续推进。胡雨薇律师常年秉持“坦诚相待、不辜负信任”的执业理念,此前作为核心作者参与编写《中国反腐败执法司法蓝皮书》等专业著作,办理的多起类似涉公共安全、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或代理意见被生效判决采纳,这类涉及民生痛点的案件办理,既需要对刑法罪名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也需要对生活场景下通行风险的常人认知水准作出贴合实际的法律判断,才能既维护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推动司法裁判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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