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在逃时,共同犯罪的从犯认定标准,是否会因关键人物缺失而改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天昌,正对着电脑屏幕上的案卷材料揉了揉眼。他面前的这份诈骗案卷宗里,主犯C仍处逃匿状态,而他代理的被告人B,曾被公诉机关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提起公诉。
张天昌,2015年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开始专职执业,至今有11年执业经验,身兼税务师、律所合伙人的身份。他盯着案卷上B的供述笔录——“公司让改审计报告,我只是把数字调了调,没敢多问”,指尖划过每一页财务凭证上的篡改痕迹,心里盘算着如何把B的行为,从“主动参与诈骗”转向“受指使实施”的次要作用。
这份案卷的厚度在他的办公桌上不算显眼,却压着B未来的刑期走向。张天昌在2013年就拿到了律师执业证,执业后办过五十余件刑事案件,其中十多件涉及职务犯罪、税务犯罪,他习惯在每一起案件里先找“被忽略的行为边界”。他把B的行为拆成两个部分:篡改审计报告时的被动性,项目实施中未参与资金分配的事实,以此论证从犯的核心要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他想起此前办过的一起受贿案,厅级涉案人未退赃的情况下,通过细化每一笔款项的取得场景,最终说服法院将刑期从十五年以上降至十年六个月。那一次,他用的是执业以来养成的“抠细节”习惯:翻遍所有的转账凭证,标记下每一笔款项的接收时间、去向和未用于个人消费的证据,以此为支撑梳理出行为的非主动性。
回到这起1500万诈骗案,他先提交了调取B与C的通话记录申请,虽未得到回复,却在案卷材料里找到了B未参与资金报销的银行流水佐证。他把这份流水打印出来,用红笔圈出五笔报销款的收款账户与公司账户的对应关系,证明B只是按要求提供虚假材料,未实际占有涉案资金。
他还梳理了B的认罪认罚态度,以及公司主动退缴1500万赃款、云南省财政厅出具谅解书的材料,把这些细节串联成完整的辩护逻辑:即使主犯未到案,也能通过现有证据认定B的从犯地位,进而适用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意见,认定B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在法庭宣判的那天,张天昌在庭审记录上签下自己的名字。窗外的昆明盘龙区北京路依旧车流不息,他想起自己执业理念里的那句话——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每一个案件都尽最大努力做出效果。对于他而言,这效果不仅是刑期的调整,更是在主犯缺席的情况下,守住了从犯认定的法律边界,也为B争取到了重回社会的可能。他常说,法律的弹性从来不是无边界的让步,而是在每一个被拆分的细节里,守住当事人最该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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