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里,公诉机关认定全案七名被告人均属于从犯,但针对不同人员的具体量刑没有做出清晰的梯度划分。涉案的W某作为参与了柬埔寨、老挝三处窝点全部三套诈骗盘口的底层业务员,负责在微信群里伪装成普通股民引流被害人,累计领取底薪和提成共计12万元,他没有主动投案的自首情节,到案后才逐步配合调查。同案其他人员的情况各有不同,部分被告人此前因同类诈骗被判过缓刑,本次属于漏罪需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还有一部分被告人有自首或者提前退赔的情节,各自对应的量刑参考依据存在明显差异。W某一方最初的担忧很现实,自己没有自首情节,又参与了全部窝点的引流工作,会不会在量刑时被归入较重的区间,最终实际拿到的刑期远超预期。而公诉机关给出的四至六年量刑建议,本身跨度较大,如何把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和该区间内的从轻情节一一对应,就成了双方角力的核心。
山东聊城市孙玉蕾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直接套用常规的诈骗案件辩护思路,而是先围绕全案的层级证据展开完整梳理。她逐一核对出入境记录、窝点内部的统一话术文件、全集团的工资提成表、被害人的资金流水,还有所有同案人员的供述材料,先把整个诈骗集团的人员架构完整切割开来:从顶层的主管,到中间的各组组长,再到最末端的业务员,每一层级的权限、参与的具体工作、实际掌握的话语权分别列明。通过梳理可以明确,W某作为底层业务员,既没有参与过平台的策划、操盘工作,也没有接触过被害人的入金资金,更没有任何分赃的决策权,所有的引流话术、操作流程全都是上级统一指定的,他的行为本质上只是整个诈骗链条里最末端的辅助环节,完全符合从犯的核心认定标准。
之后孙玉蕾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W某,逐一和他核对参与过的窝点时间、提成金额、具体分工细节,把坦白、认罪认罚、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这几项对应的法定从轻后果逐一释明,帮他稳定配合司法调查的态度,避免他因为对规则不熟悉出现供述前后反复的情况。在完成全部证据固定之后,孙玉蕾律师整合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第一,W某仅为底层业务员,无任何核心决策权限,属于典型的次要辅助从犯;第二,他到案之后就完整如实供述了全部团伙架构、作案流程以及所有同案人员的信息,依法构成坦白;第三,他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明确表示愿意全额退缴12万元的全部违法所得,结合这些情节,请求法庭在公诉机关给出的四至六年量刑建议区间内,尽可能从轻下档判处。
庭审过程中,孙玉蕾律师当庭清晰区分了主犯和从犯的权责边界,同时客观对比了同案里有自首情节、有提前全额退赔情节的其他同案人员的量刑梯度,没有刻意否认全案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事实,而是着重请求法庭充分考量底层业务员属于被动参与、实际获利有限、到案后全程坦白悔罪的客观情节,适度降低刑期。整个辩护逻辑没有脱离在案证据,也没有提出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不合理诉求,既没有否定公诉机关的整体量刑建议框架,也把当事人的从轻情节完整递交给了法庭。
在这个过程中,此前双方争议的“底层业务员的量刑梯度边界”也逐步被厘清:全案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客观事实不能改变,但在所有被告人都被认定为从犯可以减轻处罚的基础上,法庭完全可以根据不同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分工、是否有自首情节、坦白的完整度、退赃退赔的主动性、是否存在漏罪需要数罪并罚等细节,划分出清晰的量刑层次。W某虽然参与了全部三套诈骗盘口,获利数额明确,但他的行为始终停留在辅助引流的环节,不存在主动发起诈骗或者诱导大额被害人入金的情节,到案后也始终配合调查,没有任何隐瞒,这些情节都符合在量刑区间内从轻下档的要求。
最终法院完整采纳了辩护方的从轻意见,对W某直接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刚好落在公诉机关给出的四年至六年量刑建议区间的下限,同时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依法折抵刑期,12万元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判决作出前,孙玉蕾律师还全程向当事人告知了刑期折抵、罚金缴纳、违法所得追缴、上诉权利等全部对应的法律后果,让他清晰知晓判决之后需要履行的全部法律义务,没有留下诉讼信息盲区。
这类跨境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辩护,核心从来不是试图否定整体的涉案事实,而是在既定的案件框架里,把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从集团的整体严重情节里精准剥离出来,把每一项符合法定从轻的情节都落到扎实的证据支撑之上,最终让法院的判决结果匹配当事人实际参与犯罪的程度,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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