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李娟娟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全部在案材料,首先核实车辆权属及保险权益的相关约定。经核对,案涉车辆登记在某汽配弹簧厂名下,实际由当事人出资购买并使用,投保时的被保险人也为该汽配弹簧厂,该主体是否同意将保险理赔权益全部转让给实际车主,直接决定当事人是否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李娟娟律师引导当事人补充收集该汽配弹簧厂出具的书面声明材料,明确说明实际车主身份及同意由当事人全额主张本次事故保险理赔权益的内容,把这一核心主体资格的证据固定完整,避免后续诉讼中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
整理完主体相关证据后,李娟娟律师逐一核对当事人提交的事故认定书、施救费票据、驾驶员的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票据,确认所有费用支出均有正规凭证支撑,不存在缺漏。考虑到保险公司大概率会对车辆损失金额提出异议,她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在法院组织诉前协商阶段,就明确提出若双方无法就车损金额达成一致,同意通过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客观评估的申请,避免当事人自行委托评估后出现对方不认可、需要重新鉴定浪费时间的问题。后续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受损车辆的实际损失进行评估,最终得出扣除残值后车损为313700元的评估结论,李娟娟律师仔细核对评估报告的计算依据、配件定价标准及残值扣减方式,确认该评估结果完全符合车辆受损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高定价的问题。
一审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果然提出多项抗辩意见,先是主张评估金额过高、残值扣减过低,又以车辆尚未实际维修、没有开具维修发票为由,认为不能仅以评估报告作为定案依据,同时当庭申请对车辆后续的维修质量进行鉴定,还提出施救费标准过高、医疗费要扣除10%非医保用药的主张。针对保险公司的各项抗辩,李娟娟律师逐一对应提交证据和说理,她指出车辆因事故受损是客观事实,法院委托鉴定的程序全程合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均具备相应资质,在鉴定现场勘验过程中保险公司方也有人员到场参与,当时并未对鉴定项目提出任何异议,现在诉讼阶段另行提出维修质量鉴定的申请,既超出举证期限也没有合理依据,完全不符合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对于施救费和医疗费的主张,她当庭出示了正规的施救服务发票、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收费票据,说明两项费用都是事故发生后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保险公司提出的扣除非医保用药的主张没有任何证据支撑,也没有合同约定作为依据。一审法院最终全部采纳相关抗辩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十日内赔付当事人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医疗费合计316241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新的上诉理由依旧围绕评估金额过高、车辆未维修不能依据评估报告定案、要求扣除相应费用等内容展开,还额外提出要求将案件发回重审的诉求。李娟娟律师收到上诉材料后,没有重复冗余的意见,直接整理一审阶段已经固定的全部证据,结合二审程序不开庭审理的特点,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明确说明一审认定的全部事实均有完整证据支撑,评估程序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没有提交任何直接证据能推翻之前的评估结论,所有异议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阅卷后,确认一审查明的全部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保险公司的各项上诉主张均没有充分证据佐证,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案件办结后,当事人依据生效判决顺利拿到全部赔偿款,此前与保险公司僵持许久的理赔纠纷得到完整解决,其合法财产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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