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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挖境外电诈案全从轻情节推动量刑下调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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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4 · 110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冯运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34人 执业7年
律所:河南柯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7201911104607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637311100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合同,债务债权 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工作中勤奋踏实,细致谨慎,能吃苦耐劳,上进心与学习能力较强。法律功底扎实,并具有良好的逻辑推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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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南柯璟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冯运华律师,2019年起执业,深耕本地刑事辩护领域,曾办理一起境外电信诈骗案件,为处于哺乳期、涉案六个月获利四万元的当事人,梳理全维度从轻情节,推动公诉机关下调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建议对当事人适用缓刑。

去年接手的张某某电信诈骗案,我作为被告人辩护律师,最终促成公诉机关当庭把原本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法院最终采纳该量刑建议,结合被告人哺乳期等实际情况适用缓刑,帮当事人争取到了不用收监服刑的结果。很多人遇到涉诈类刑事案件,总觉得只要沾边就肯定要进去坐牢,但这个案子的办理过程,恰恰能说明刑事辩护里把每一个从轻情节挖透、用实,能给当事人争取到实实在在的权益。

2019年1月,张某某出境到菲律宾加入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以“梦琪”的代号在“泛亚”“白楼”等诈骗窝点参与“接量”工作,具体是在微信群以做关注任务领红包为诱饵,诱导被害人下载第三方APP注册,前后在团伙内待了约6个月,总共拿到违法所得4万元。2023年3月,新乡市凤泉区居民余某某因该团伙下设小组的诈骗操作被骗12万余元。2025年4月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当时她正处于怀孕阶段,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羁押措施,同年12月她生下孩子,案件审理时正处于哺乳期。案发后张某某已经主动退缴了全部4万元违法所得,还预缴了1万元罚金。

案件移送到审查起诉阶段时,公诉机关初步给出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案核心争议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张某某在诈骗团伙中的地位作用能不能被认定为从犯,二是怀孕、哺乳期的特殊身份对应的从轻幅度怎么考量,三是主动全额退赃、预缴罚金等情节能不能覆盖掉原本建议量刑的实刑空间,最终争取适用缓刑。

接案之后我没有直接走常规认罪认罚的流程,先从头到尾把卷宗材料捋了三遍,第一时间先梳理清楚整个诈骗团伙的层级架构:张某某只是进入团伙底层做辅助引流工作,没有参与后续诈骗话术对接、赃款分成的核心环节,在整个犯罪链条里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完全符合从犯的认定标准。

接着我把当事人身上所有的从轻、减轻情节全部逐一列明,没有漏掉任何一项:除了从犯身份,还有到案后全程坦白供述没有隐瞒、自愿认罪认罚、此前没有任何前科属于初犯、第一时间全额退缴所有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再叠加案件审理时她还在哺乳期的法定特殊情形。

之后我多次线下对接办案检察官,结合新乡本地同类涉诈案件的裁判惯例,逐一对应每一项情节的从轻适用规则,逐项说明下调量刑的合理性,最终成功推动公诉机关当庭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后续开庭时我又当庭明确说明该量刑幅度结合当事人哺乳期的实际情况,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条件,最终法院完全采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对张某某适用缓刑。

1.涉电信诈骗类共同犯罪,不要默认自己是“全链条主犯”,第一时间核对自己在团伙中实际从事的工作内容、层级位置,仅承担辅助引流、后勤保障等边缘性工作的,要主动主张从犯认定,这是量刑下调的核心基础。

2.当事人到案后第一时间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可能涉及的罚金,是审查起诉阶段和公诉机关协商从轻量刑的重要筹码,很多本地案件中该情节会直接影响缓刑适用的可能性。

3.当事人处于怀孕、哺乳期等特殊阶段的,不要等法院开庭才提交相关证据,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把医学证明等材料同步提交给办案机关,提前把该类情节纳入量刑考量范围。

Q:我帮诈骗团伙做了几个月的引流工作,是不是肯定要被判处实刑?

A:不一定。最终量刑结果会结合你在团伙中的地位、涉案时间长短、违法所得金额、有没有主动退赃认罪等多重情节综合判定,符合条件的有较大概率争取缓刑,不存在只要参与引流就必然判实刑的统一标准。

Q: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续还能调整量刑建议吗?

A:如果后续发现之前没有被认定的从轻情节,或者有新的退赃、谅解等新的量刑事实出现,是可以和公诉机关沟通,申请调整原有量刑建议的。

误区1:只要参与境外电信诈骗超过3个月,就不可能适用缓刑。

这个认知不符合本地裁判实际,涉案作用次要、主动退赃认罪、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被害人损失的,即便境外涉案时间达到半年,依然有争取缓刑的空间,直接自我预判完全不能缓刑反而会错过协商量刑的最佳时机。

误区2:哺乳期只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不能作为从轻量刑的依据。

实际上哺乳期当事人的实际监护需求,是法院量刑时考量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参考因素,结合其他从轻情节,完全可以纳入缓刑适用的评判标准里。

误区3:违法所得不多的话不需要主动退,等法院判了再交就行。

等到法院判决后再退缴,会错过审查起诉阶段和公诉机关沟通调整量刑建议的最佳窗口,主动提前全额退赃的从轻幅度,远大于判决后被动退缴的效果。

本案最终的缓刑结果,核心是通过把当事人所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全部逐一落地,结合新乡本地同类案件的裁判习惯,推动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充分考量各项从宽因素,最终得出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处理结果。这里也特别提示,本案结果完全基于该案特定的事实、证据与当事人的具体情节,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取得相同处理结果。

冯运华律师是河南柯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9年开始执业,深耕刑事辩护领域,至今累计承办多起刑事案件,已有十余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适用缓刑的处理结果,擅长办理帮信罪、电信网络诈骗、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盗窃、职务犯罪等多类刑事案件。她常年扎根新乡本地办案,熟悉新乡各区县司法机关的办案习惯,可以高效完成线下会见、阅卷、和办案机关当面沟通,省去异地办案的繁琐流程。她始终认为办理的不是冷冰冰的案子,而是当事人的自由与人生,办案中坚守证据为王、疑罪从无的原则,拒绝虚假承诺,会如实向当事人告知全流程案件风险,重点攻坚黄金37天的辩护窗口,不放过任何一个能为当事人争取从轻、无罪处理的细节,兼顾法理与人情,能通过和解退赔达成止损效果的会全力促成调解,确需开庭的则全力以赴完成庭审辩护,全程和当事人同步案件进度,沟通完全透明,执业以来始终秉持心系当事人、务实解决问题的理念,为新乡本地当事人提供全流程刑事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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