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僵局下的二审委托
原告名下全民所有制文化企业早已吊销执照但未注销,早年与被告签下经公证的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拆除原有老旧房屋自行出资新建楼房,新建楼房产权归属原告,被告取得案涉房屋大部分区域的租赁使用权,双方直接约定租赁期限长达三十年,每年租金为数万元。合同签署远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时间,履行多年后,双方就超长租赁期限的法律效力产生重大分歧。被告认为合同订立时现行合同法尚未出台,旧《经济合同法》并未限制租赁合同最长租期,法无禁止即为自由,三十年租期全部合法有效,同时本案存在承租方大额基建投资的特殊背景,依据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用后实施的法律否定已经公证生效的合同,全部租期均应当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原告主张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案件陷入新的审理僵局,王毅超此时接受原告委托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
二审代理人的专业研判
王毅超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2017年8月开始执业,熟悉辖区民商事案件裁判尺度,本案中,他重点梳理跨法合同的法律适用逻辑。针对对方提出的旧法适用、法不溯及既往等核心抗辩,王毅超结合合同法司法解释展开论证,明确合同成立于旧法时代,但履行期限跨越新法实施之日,针对合同履行的纠纷应当适用新法,租赁合同分则最长租期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适用,不因合同签订时间较早而规避租赁期限法定上限。他还向法庭释明,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跨越履行期的合同除适用合同法第四章合同履行总则条款外,有名合同还应当适用对应分则规定,本案应当适用租赁合同分则租赁期限强制性条款,有力反驳对方对司法解释条文的片面解读。
针对案件特殊背景的抗辩构建
面对对方提出的大额建房投资、合同经过公证等抗辩,王毅超区分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与法律强制性效力限制的边界,认为公证、承租方实际基建投资,不能对抗法律关于租赁合同最长租期的效力约束,他逐项拆解对方上诉理由,构建起完整的事实、证据及说理体系,逐一击破对方核心逻辑。庭审中,他的观点得到二审法院采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全部采纳被上诉人代理意见,确认租赁合同超过二十年的租赁约定部分无效,为后续房屋资产处置提供了直接司法依据。
基层执业者的法治坚守
王毅超是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各类复杂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争议,执业以来积累了大量实务经验。在他看来,法律的规则是为了平衡各方权益,而非因历史背景或合同形式随意突破。多年扎根本地的执业经历,让他对辖区法院的裁判尺度形成稳定判断,也让他能更精准地找到案件争议的核心。他始终秉持至诚至信的理念,在每一起案件中都以严谨态度梳理细节,为当事人提供稳妥的解决方案,这些年的办案经历,也让他更加明白基层纠纷中,规则的明确对当事人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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