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器材厂老板攥着一摞提货单蹲在律所走廊时,指尖的单据边角已经翻得起毛。对方是大型央企下属的项目公司,几十万的租金拖了快两年,他刚打听来消息,那家项目公司已经被全资母公司悄摸注销了,连个催债的通知地址都找不到,他甚至怕自己手里没写进主合同的钢模板,根本要不回来。
这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里,当事人作为原审原告,早在2017年就和案涉央企下属项目部签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先后交付了碗扣架、钢管、扣件等约定器材,还应项目要求额外提供了一批钢模板,对方付了部分租赁费之后就没了动静,剩下20余万元租金、3万余元未退器材赔偿款长期拖欠。等他起诉到一审胜诉后,央企集团直接拿出上诉状抛出三道抗辩墙:一是主张案子遗漏了债务承继主体,不该由自己担责;二是拿出一张2017年的结算单说双方早已结清,不需要再付后续租金;三是钢模板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原告的诉求毫无依据,直接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
有着12年执法公职单位工作经历、2007年正式执业的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的朱俊健律师接下这起二审代理时,第一时间核对了央企下属子公司的注销档案,发现该公司被吸收合并全程未依法通知作为已知债权人的当事人,直接抓住了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里“公司合并未履行债权人通知义务的,由作出合并决议的母公司直接承担原公司全部债务”的核心规则,直接堵死了对方“遗漏主体”的抗辩空间。
针对对方拿出的阶段性结算单,代理律师逐一比对了全部提货单、退货单的时间流水,指出2017年的单据仅为当期付款的结算凭证,之后双方仍持续发生器材退还动作,租金按实际占用时长计算的逻辑完全符合建筑租赁行业惯例,不存在超算情形。而针对没有书面合同支撑的钢模板,结合代理建筑租赁案件十余年积累的行业经验,把涉钢模板的所有提货单和涉案合同的制式、签收人员签字一一比对,补充提交当地建筑租赁行业交易习惯的类案参考,形成完整证据链印证事实租赁关系真实存在。
同时具备会计资格与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朱俊健律师,梳理全案交易数据时零误差,庭审抗辩逻辑层层递进,最终二审法院全部采信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央企集团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由央企集团全额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剩余租赁物资或赔偿37733.5元,返还涉案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上诉人承担,当事人的全部债权均得到生效文书确认。
作为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成员,同时身为河北省法学会法学专家、沧州市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的办案律师,深耕基层法律服务十余年来,在建筑租赁合同的诉讼与执行领域积累了全维度的实务经验,此前代理的某涉抑郁症杀人刑事辩护案件被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全程报道,获得业内广泛认可。其专业执业范围覆盖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与调解代理,同时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是兼具跨行业实务经验与复合专业资质的资深法律从业者。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北省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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