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方某网络科技公司主张开发方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功能,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率先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开发方赔偿其前期投入损失。开发方随即提起反诉,主张委托方拖欠剩余开发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就开发成果是否达标、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各执一词,围绕多阶段交付的测试反馈记录、功能验收标准等核心事实提交了零散证据,争议焦点覆盖技术细节与合同条款的交叉认定。
进入一审程序后,法院结合双方往来沟通记录、阶段性确认单据,最终认定开发方已完成主要合同义务,委托方未及时组织验收且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判令委托方支付拖欠的开发款合计76万元。委托方不服该判决,径直向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庭提起上诉,以开发成果完全无法投入使用、合同目的根本落空为由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案件进入最高院二审程序后,若上诉理由被部分采信,不仅一审胜诉的成果可能被调整改判,当事人预期的回款周期也将进一步拉长,资金安全与权益兑现都面临极大不确定性。
作为二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江苏惟开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商事团队负责人薛立新第一时间牵头团队开展全案卷宗复盘,依托团队十余年来处理千余起民商事争议的实务积淀,没有局限于直接抗辩上诉理由,而是确立了“稳守一审合法权益底线、兼顾回款效率避免程序空转”的核心办案思路。薛立新凭借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代理多起案件的实务经验,精准把握最高院知产庭此类技术合同案件的裁判逻辑:首先逐一核对当事人留存的多阶段邮件沟通截图、测试反馈回复单、功能演示确认视频等分散材料,补充补强了每一期交付后委托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实质功能异议、反而持续推进后续需求优化的间接证据链,先从事实层面坐实开发方履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其次紧扣《民法典》合同编中承揽类合同的验收规则,论证委托方在约定异议期内怠于行使核验权利,应当视为开发成果符合交付标准,不存在根本违约情形,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无不当。同时考虑到软件开发行业项目迭代快、资金周转需求迫切的特点,薛立新结合自身在商事与家事交叉领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积累的利益平衡谈判经验,也兼顾对方当事人的实际资金压力,提出兼顾公平与执行可行性的调解方案框架,没有一味坚持刚性判决,既不放弃当事人的合法核心权益,也为双方留足协商空间。
在最高院主持的调解程序中,薛立新律师清晰呈现全案履约事实脉络,阐明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基础,同时向双方释明二审全案改判、发回重审的程序成本与时间消耗,最终推动双方达成一致:委托方分三期向开发方合计支付69万元款项,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开发方有权直接按照一审76万元的判决金额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逾期利息,双方就案涉合同再无其他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出具正式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后续款项按约履行完毕,当事人顺利实现权益落地,既规避了二审程序的不确定风险,也省去了后续执行可能产生的额外成本,完全契合当事人最初的回款诉求。
本案的处理逻辑也印证了民商事纠纷认定的通用裁判规则: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动态履约痕迹,往往是还原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核心依据,并非仅靠单一的最终交付成果就能判定过错责任。执业十余年以来,薛立新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除了在最高院层面成功代理此类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外,既在标的额4600余万元的建设工程纠纷中作为被告代理人成功驳回原告诉请、为当事人挽回巨额损失,也深耕民间借贷、文娱主播行业纠纷、经济类刑事辩护等领域,为多名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同时长期为数十家企业提供全流程法律顾问服务,从合同审核、风险前置防控到纠纷实质化解,形成了覆盖诉讼与非诉的全链条服务体系,甚至在多起法律援助案件中也始终紧扣案件核心细节全力维护当事人权益,让不同需求的当事人都能获得精准适配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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