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因多年在古玩市场摊位售卖伪造贵金属纪念币,被公诉机关以出售假币罪起诉,指控涉案总金额高达28万余元,对应的法定量刑档位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面临重刑风险。贾波律师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介入辩护后,紧扣未售出纪念币的行为属性提出核心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全部合理辩护观点,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五年,远低于法定基础量刑区间。
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陈某甲在当地某古玩市场经营摊位期间,多次向到店顾客出售伪造的贵金属纪念币。交易过程中,陈某甲先后向刘某乙、韩某丙二人售出假纪念金币、银币合计62枚。2012年5月5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开展抓捕行动,当场在陈某甲的经营摊位与居住场所内搜出尚未对外售出的各类伪造贵金属纪念币共102枚。
后续经专门机构鉴定,查扣的全部纪念币均属伪造,按照官方初始发售价格核算,已经售出的62枚假纪念币对应金额为10万余元,现场查扣未售出的102枚假纪念币对应金额为18万余元,总涉案金额合计28万余元。公诉机关随后以出售假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明确指控陈某甲出售假币数额特别巨大,建议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档位量刑。贾波律师接手案件时,距离开庭审理仅剩不足两周时间。
贾波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梳理出本案面临的多重现实障碍:
一是证据层面,在案的交易记录、鉴定意见、嫌疑人供述以及购币人员的证人证言已经形成完整链条,当事人对售卖假纪念币的事实全部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基础犯罪事实不存在根本性的推翻空间。
二是法律适用层面,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出售假币数额20万元以上即属“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情形,本案指控总金额远超该标准,若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量刑必然落在十年以上区间。
三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主动自首、立功等常规从轻情节,仅有的如实供述情节仅能满足从轻处罚的要求,无法直接实现降档量刑。若无法找到法定减轻的核心支撑点,当事人的量刑结果将远超其预期。
贾波律师没有局限于常规的坦白从轻辩护思路,而是从涉案行为的时间节点拆分入手,重新梳理全案法律关系:首先将已经完成交易的62枚假纪念币与尚未流入市场的102枚假纪念币做行为性质切割,逐页比对卷宗内的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当事人讯问笔录,确认该102枚假纪念币始终处于陈某甲的控制范围内,没有进入实际交易流程,未发生交付、收款等出售行为,交易并未实际完成。
随后贾波律师结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明确提出该部分尚未售出的18万余元假纪念币,系陈某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成交易,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不能将该部分金额直接计入既遂数额。同时结合陈某甲归案后全程如实供述所有交易细节、自愿认罪的坦白情节,形成“犯罪未遂+坦白”的双重辩护体系,撰写完整的法律意见提交法院,庭审过程中围绕该核心观点逐一出示对应卷宗佐证材料,清晰阐述该部分金额认定为未遂的法律依据与量刑逻辑,明确提出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辩护主张。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陈某甲构成出售假币罪,涉案金额属数额特别巨大,但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未售出部分18万余元纪念币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同时认定陈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最终判决陈某甲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贾波律师作为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结合多年执业以来办理多起涉财类刑事案件的经验指出,不少涉财产类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常会将查扣的尚未完成交易的涉案财物直接全额计入既遂数额,以此拔高量刑档位,但这类处理方式其实忽略了对犯罪停止形态的精准界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尚未完成交付、未进入实际流通环节的涉案财物,需要严格区分行为人的主观意愿与客观交易状态,不能一概认定为犯罪既遂。
刑事辩护的核心从来不是脱离事实做无依据的抗辩,而是在卷宗细节中找到被常规办案流程忽略的事实疑点,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厘清应当享有的法定情节。代理过程会基于在案事实与法律规定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处理结果,但不会为突破法律底线的诉求提供任何变通空间,所有辩护意见的提出,都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与明确法律依据的基础之上。
贾波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证号13201199910884858,业务方向以刑事辩护、建工房地及商事法律事务为主,长期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合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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