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濮阳的法律界,聂明娅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她是河南应龙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负责人,擅长刑事辩护、家事案件、彩礼返还纠纷等领域。此次要讲述的就是她在一起刑事案件中的精彩表现。
曾某和宋某夫妻二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提起公诉。一审中,xx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在某时间段内,曾某和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他们经营的牛肉馆二楼房间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麻将,供他人以“打麻将”“推饼”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他们使用微信及店内收款码对参赌人员进行赌资现金兑换,已查实的赌资流水总额有一定数额。某天凌晨,警方在牛肉馆二楼当场查获含宋某在内的参赌人员,查获赌资现金并没收,还扣押了麻将。同时查明,开设赌场期间,曾某和宋某共非法获利一定金额,在侦查阶段已退出。基于这些事实,xx县人民法院认为曾某和宋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考虑到他们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又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然而,曾某和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曾某的辩护人聂明娅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曾某犯开设赌场罪适用法律错误,应当认定曾某构成赌博罪;曾某所实施的行为也不属于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情形;鉴于曾某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小,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对曾某适用缓刑。宋某及其辩护人也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判决量刑过重,宋某的行为不属于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审认定宋某犯开设赌场罪适用法律错误,罪名认定错误,应当认定其构成赌博罪,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对宋某适用缓刑。
xx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则发表意见称,一审判决认定罪名准确,法律适用正确。本案二上诉人系共同犯罪,在其经营的牛肉馆二楼开设赌场,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特征;一审判决对二上诉人的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聂明娅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她指出,开设赌场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该行为具有经营性、控制性、规模性等特征;而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与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在本案中,参与赌博人员的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参赌人员与曾某、宋某夫妻二人认识,参赌人员较为固定。虽然二上诉人为参赌人员提供了场地、赌具,但场所没有严密的内部组织和明确分工,兑换资金仅为了便于参赌人员的结算,二上诉人对赌博场所的控制性没有达到经营赌场的程度。参与招揽赌博的曾某、宋某没有组织架构和内部分工,没有固定的经营制度和财物管理制度,曾某、宋某与其他参赌人员之间尚未达到开设赌场的有组织运行,参赌人员往往由曾某、宋某召集组织或由参赌人员自行邀约,且宋某参与打麻将赌博,涉案行为欠缺开设赌场罪所需要的组织性特征。同时,在案证据证明赌博的大小和输赢规则由参赌人员自行约定,“推饼”的抽头多少由赢的庄家决定,二上诉人尚未达到开设赌场罪应当具有的控制性。
经过二审法院审理,最终采纳了聂明娅等律师提出的二人构成赌博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上诉人曾某、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二人系共同犯罪,曾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二上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上诉人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定罪不准确,量刑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最终判决维持xx县人民法院关于曾某、宋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的判决;撤销原判对曾某和宋某以开设赌场罪的判决;改判曾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改判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河南濮阳聂明娅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精准判断能力。她通过对案件细致入微的分析,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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