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某居民与恋爱对象分手多年后,对方以恋爱名义骗取财物、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同居期间的各类款项合计267990元。该诉讼请求若获支持,当事人需承担近27万元的返还责任。张铭接受委托后,首先将案件事实拆解为同居时间线、资金流向、共同财产购置、劳务收入、医疗支出等独立板块,打破原告统一将资金往来定性为借款或不当得利的主张框架。"
"针对原告提交的银行、微信转账记录,寿光联邦尚法团队张律师张铭逐项质证,区分有明确收款凭证的转账与原告单方主张的取现金额。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包含大量ATM、柜台取款记录,但其无法证明这些款项由被告实际支取或占有。张铭将该部分证据单独剥离,指出其缺乏收款主体的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取得款项的依据。"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车辆、家具家电,均有还贷凭证与消费记录佐证;被告的务工收入记录显示,其亦有稳定的资金投入共同生活;医疗就诊材料则反映出同居期间被告因感情冲突产生的人身损害支出。这些证据共同还原了双方共同工作、共同生活的客观状态,证明案涉资金属于同居关系下的正常经济交互,而非原告主张的骗取财物。"
"庭审中,张铭围绕证据三性展开辩论,明确指出本案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的适用场景——不当得利的前提是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双方基于恋爱同居关系产生的经济往来存在明确的法律基础,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本身存在偏差。"
"法院最终采纳代理意见,认定原告主张被告骗取财物、要求返还款项的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司法裁判,始终围绕资金性质、实际用途、双方付出程度三大核心要件展开。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一类常见的举证误区:原告仅凭银行流水起诉,若流水中包含大量无法证明收款主体的取现记录,该部分主张因缺乏关联性,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张铭作为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本科及法律硕士,为北京大成律师刑辩学院会员、潍坊市首届青年领军人才训练营学员,现隶属郝光全律师团队,执业以来专注于公司、合同及刑事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在处理婚恋财产纠纷时,其团队依托多年合同法律事务经验,擅长从资金往来的基础法律关系切入,拆解原告诉请的举证逻辑,区分共同生活支出、自愿赠与、有明确借贷合意的款项等不同性质的资金,为被告构建完整的抗辩体系。"
"恋爱、同居分手后被起诉索回大额财物的案件中,被告一方不应消极应诉。尽早梳理资金往来全貌,固定共同生活、共同投入的证据,对原告提交的每一笔款项凭证进行质证拆解,明确哪些是对方自愿用于共同生活的支出,哪些凭证无法证明己方实际收款,才能在诉讼中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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