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和段某是朋友,按摩店老板刘某是被害人。2016年11月初,霍某、段某酒后在按摩店就和刘某发生过争执。12月6日晚,两人喝酒时又提起这事,觉得憋屈,决定去找刘某出气。次日凌晨2点左右,他们拿着菜刀和甩棍到按摩店,把刘某从店里拽出来殴打,霍某还用菜刀砍伤了刘某左颈部。追打刘某时,路过的刘某2也被他们用工具砍伤右前臂和头部。之后,他们又用工具砸了按摩店的门玻璃。群众报警后,警方立案侦查,很快将两人抓获。
接手这个案子后,张烜墚凭借着曾在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批捕科)工作,办理过数百起刑事案件积累的经验,敏锐地意识到案件的关键在于判断两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这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大不相同。他深知故意伤害罪一般针对特定对象,而寻衅滋事侵害对象不特定,具有随机性。
在制定辩护策略时,张烜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本科的专业学历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深入研究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从专业的法律理论角度出发,为案件的辩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他认为,虽然两人有伤害行为,但更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
随着案件的推进,到了庭审环节。面对对方的指控和压力,张烜墚作为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等众多职务所带来的底气,让他在法庭上从容不迫、据理力争。他指出,被告人霍某、段某虽持凶器殴打他人,但二人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还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且此次是初犯、偶犯,这些情节都应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在辩护过程中,张烜墚首创的“捕前辩护”概念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他根据过往丰富的办案数据,尤其是自己亲自办理的捕前阶段介入案件不批捕概率达75%左右的经验,在前期就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有利条件。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烜墚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霍某、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霍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段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也被依法没收。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准确判断罪名、利用被告人的从轻情节辩护,以及律师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都是至关重要的。张烜墚凭借着自己多年的检察官经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独特的辩护理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体现了一名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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