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装卸与赔偿争议
货运司机赵强在一次卸货过程中,被从车上滑落的货物砸伤,造成腿部骨折。事故发生后,雇主(即货车车主)为他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当赵强提出后续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赔偿要求时,雇主出示了一份赵强在入职时签署的协议。协议中有一条写明:“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即为对司机本人的全部赔偿,车主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雇主认为,他已购买了高额驾乘险,保险公司赔多少,赵强就拿多少。
律师审查厘清责任主体
郑利芬律师接受赵强委托后,首先认定该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赵强受雇于雇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雇主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那份“保险抵扣”协议是否有效。郑利芬律师指出,雇主购买商业保险是其分散自身经营风险的手段,其目的是在发生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分担其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这不等于保险赔款可以直接替代雇主对雇员的法定赔偿责任。如果允许雇主用保险赔款完全替代自身责任,相当于将本应由雇主承担的法律义务转嫁给了保险公司,而雇主则通过购买一份保险金,规避了全部用工风险。
庭审聚焦条款效力之争
庭审中,雇主坚称双方有约在先,应遵照执行。郑利芬律师则从条款的效力入手展开辩论。她认为,该条款系雇主提供的格式条款,其内容免除了雇主自身依法应负的主要赔偿责任,加重了雇员的风险,排除了雇员向雇主索赔的权利,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赵强作为一名普通司机,在签署劳动合同时,难以充分预见该条款可能带来的全部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与责任认定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郑利芬律师的意见,认定该保险抵扣赔偿条款无效。法院判决,雇主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提供劳务者赵强的受伤负有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费用,最终判决雇主赔偿赵强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三十余万元。对于广大务工人员而言,签署了含有类似条款的文件,不等于放弃了向雇主索赔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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