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丽华律师,2017年起正式执业,系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耕法律服务领域多年,累计办理各类案件上千件,服务客户上千名,多次获评律所优秀律师。她始终秉持耐心专业的服务原则,高效回应每一位当事人的咨询诉求,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司法实操经验,在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纠纷、婚姻家庭等业务领域积累了大量疑难案件办理经验,得到众多当事人的认可。
2010年2月,吴某某、杜某某夫妻二人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出借人林某某提出借款,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后,吴某某当场出具借条,明确借款本金为55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一年,利息按月结清,林某某以现金方式完成款项交付。
后续多年里,两被告始终未履行任何还本付息义务。2012年8月,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与拖欠的利息进行统一结算,吴某某、杜某某共同重新出具金额为93000元的借条,仍延续月利率2%的计息标准,但此后依旧未偿还任何款项。林某某多年私下催讨无果,直至2019年7月,正式委托詹丽华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两被告偿还全部拖欠的借款本息。
詹丽华律师接手案件时,面临多重现实障碍:首先是证据层面的天然瑕疵,案涉借贷发生在近十年前,采用现金交付方式没有对应的银行转账记录,仅留存有前后两份手写借条,债务人后续当庭反言的风险极高;其次是庭审中的突发抗辩,被告吴某某当庭直接否认借条载明的55000元本金,声称实际仅收到40000元现金,借条中剩余金额全部是非法叠加的复利,拒绝按约定标准还款;此外,共同借款人杜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庭审,主动放弃了举证、质证与抗辩权利,原本清晰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环节反而因为一方缺席,增加了事实查明的不确定性,稍有不慎就可能被法院认定部分事实存疑,进而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收益缩水。
詹丽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零散材料,没有局限于两张借条本身,同步收集了出借人林某某当年的个体经营资质证明、对应时间段的经营流水明细,佐证其具备交付55000元大额现金的能力,将两份借条、历年催讨的沟通记录与经营证明串联成完整的证据链,直接印证借贷关系真实成立、初始本金足额交付的客观事实。
针对被告吴某某当庭提出的“本金仅4万元、其余为复利”的抗辩,詹丽华律师没有直接空泛反驳,而是紧扣举证规则要求对方提交相应证据:对方既无法提交任何可以证明实际收款金额为4万元的收款凭证,也无法说清其主张的所谓“复利”的具体计算明细,抗辩逻辑完全站不住脚。随后詹丽华律师结合当时民间借贷的司法裁判规则,明确向法庭说明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属于法定保护的利息范畴,2012年的结算借条是双方对前期合法利息的统一清算,不属于违规复利,同时精准核算出截至起诉当日被告拖欠的全部利息金额,避免出现核算偏差。针对杜某某缺席庭审的情况,詹丽华律师明确援引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主张其主动放弃抗辩权利,理应自行承担缺席的不利法律后果,进一步夯实了夫妻二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2019年9月,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信詹丽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初始借款本金为55000元,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符合法律保护标准,吴某某、杜某某二人需共同向林某某偿还本金55000元、截至2019年7月的利息91300元,本息合计146300元,同时需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后续利息至所有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詹丽华律师结合多年办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实务经验指出,现金交付、多年后续签结算借条的这类陈年借贷纠纷,是司法实践中事实认定难度相对较高的一类案件,很多当事人碍于熟人关系,现金交付时没有留存足够的旁证材料,等到债务人多年后恶意抵赖时,往往陷入举证无门的困境。
这类案件的办理核心从来不是仅凭一张借条主张权利,而是要围绕借贷发生的全流程,补齐现金交付能力、借贷合意延续、历年催讨痕迹等缺失的证据环节,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事实链条,才能推翻债务人的不实抗辩。同时也要厘清合法利息与违规复利的法律边界,所有本息核算严格贴合当时的司法解释标准,避免出现因请求范围不合法不被法院采信的情况。法律服务的作用是依托专业能力,在现有证据与法律框架内,帮当事人尽可能厘清模糊事实、争取合法权益,但绝对不会为突破法律底线的诉求提供兜底服务,也在此提醒广大民间借贷的参与方,款项交付尽量留存完整的转账凭证,后续结算及时留存书面确认材料,从源头降低维权风险。
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詹丽华律师,执业证号13504201711104438,办公地址位于永安市巴溪大道1599号2幢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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