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中,有这样一群人,他们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捍卫公平正义。湖北定盘星律师事务所的李芝茂律师,就是其中一位备受赞誉的法律守护者。接下来,让我们走进他的执业故事,感受他在民商事领域的专业风采。
李芝茂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法学本科专业,自踏上律师执业之路,已在法律行业走过了七年多的时光。在这七年里,他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各类常见民商事案件的处理中,从案件策略制定、证据梳理到庭审代理,全流程的实务经验在他的执业生涯中不断累积沉淀。
执业至今,李芝茂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在民商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在合同纠纷案件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此类案件占比约45%。在他看来,对于大多数客户而言,法律问题的解决并非追求理论的极致,而是寻求高效、稳妥的解决方案。所以,他的工作风格务实严谨,能在复杂的案情中迅速抓住核心争议点,以清晰的逻辑和充分的准备,为客户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2024年,李芝茂律师代理了高某与某批发部的劳动争议案。高某于2022年5月入职该批发部,主要从事提货、送货等工作,工作受批发部经营者刘某甲及其妻子刘某乙通过微信管理安排。2024年5月11日,高某在工作中摔倒脚部受伤,因批发部未缴纳工伤保险且未申请工伤认定,他无法享受相关待遇。高某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被不予受理,随后诉至法院。
案件进入庭审阶段,被告批发部辩称高某非工作时受伤,且主张因需男员工已让高某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4年8月21日解除。面对被告模糊的抗辩,李芝茂律师展现出了精准的专业能力。他明确指出,高某受批发部统一管理,从事的业务属于批发部组成部分,且按月领取报酬,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为了有力反驳被告观点,李律师巧妙运用另案审理中被告自认的事实,即被告对高某的工资标准、受微信安排、请假需审批等事实均予认可,形成了证据闭环。在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认定上,李律师深度剖析了刘某甲向高某微信转账五百元及“这个事情就结束了”的聊天记录,主张该行为系经营者表达解除劳动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高某回复“感谢照顾”未提异议,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定某批发部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高某工作内容属其业务范围,受统一管理,双方具有较强的工作隶属性,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法院判决确认高某与某批发部自2022年5月至2024年8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高某其他诉讼请求。此判决为高某后续工伤赔偿奠定了坚实基础,而李芝茂律师在本案中敏锐的证据洞察力和出色的庭审表现,也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同样是在2024年,李芝茂律师代理了万某工伤认定行政案。原告某公司诉称,第三人万某在卸货过程中受伤,该卸货行为不属于原告提供服务范围,系个人行为,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某管委会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被告某管委会辩称,万某与原告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事发当日万某受原告安排送货,在卸货时因冷库过道杂物堆放被电叉车撞伤,原告车队负责人在微信中明确指令万某参与卸货,该行为属职务行为延伸,符合“三工原则”。
在这个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万某卸货过程中受伤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其卸货行为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及职务行为。李芝茂律师凭借精准的证据组织和策略制定能力,抓住了案件的关键。他在证据组织方面,精准捕捉到微信聊天记录中车队负责人的指令细节,将其作为证明“卸货属职务行为”的核心证据,有效击破了原告“私自卸货”的抗辩。
在策略制定上,李律师紧扣《工伤保险条例》中“三工原则”的法理内涵,将卸货行为合理界定为送货任务的延伸。庭审中,他逻辑严密、说理透彻,成功说服法院采信工伤认定决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了劳动者万某的合法权益。
李芝茂律师凭借着七年多的执业经验,在民商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操经验。他扎实的专业功底、敏锐的证据洞察力、卓越的庭审应对能力,让他在众多案件中脱颖而出,为当事人带来了高效、稳妥的法律解决方案。如果您在湖北武汉遇到民商事法律问题,不妨考虑这位务实严谨的专业律师。他的律所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12号匠心城中航广场2201,相信他会用专业和专注为您的每一次委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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