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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未关联特定自然人账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诉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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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05 · 106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建兴(专做刑案辩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9101571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
咨询电话:18262616315
代表案例:2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业刑事辩护。近20年一线办案经历, 办理超六百件刑事案件,近20人不起诉或者无罪案例;熟悉办案流程和规则,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基础。现为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业办理暴力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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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为人向他人出售可用于登录社交平台的账号,公诉机关初始指控该账号数量达2400余个,非法获利16万余元,对应法定量刑档次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账号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辩护律师从犯罪构成核心要件切入论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行为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关联性司法认定规则。

行为人因对外售卖社交平台账号被侦查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审查起诉,经统计其售卖账号数量达2400余个,非法获利金额超16万元,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认定标准,涉案情节已达特别严重层级,一旦定罪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涉案后行为人先后与多地多名律师咨询面谈,最终确定委托辩护律师介入案件。

陈建兴律师作为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近20年一线刑事办案经历,此前曾有资深检察官执业背景,累计办理超六百件刑事案件,积累了近20名当事人获不起诉、无罪处理的实战经验,面对这类涉数据信息类刑事案由始终保持严谨的要件审查习惯。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完成全部卷宗材料的细致核查,没有沿着常规的涉案数量、获利金额的数额认定思路开展辩护,而是回归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体要件核心,捕捉到案件的关键辩护切口:涉案被售卖的社交平台账号,全程没有证据证明其绑定了可对应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实名信息、活动轨迹等有效要素,根本不满足刑法意义上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核心法定特征。

找到核心论证支点后,陈建兴律师随即着手开展证据补强与体系化论证工作,结合自身办理数十起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案件积累的裁判规则检索经验,梳理了最高检相关指导案例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关联性的认定标准,形成完整的书面法律意见,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开展当面沟通,完整阐述无罪辩护的核心逻辑:若脱离“可识别特定自然人”这一本质属性,单纯的数字账号组合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本案案涉全部账号均不具备与特定自然人的身份绑定关联,涉案行为不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沟通过程中就证据链条的缺失细节逐一列明,同时申请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核实每一个涉案账号的实际身份关联属性。

侦查机关补侦后未能补充调取到任何能够证明涉案账号对应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有效证据,全案证据链条始终无法闭合。检察机关最终完整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不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对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当事人被错误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后果。

从本案的办理过程可以提炼出类案辩护的通用核心逻辑,陈建兴律师结合近20年的刑事辩护执业经验指出,很多刑事案件的有效辩护并非依赖颠覆性的新证据提交,而是回归刑法本身对个罪构成要件的本源规定,跳出“数额即情节”的惯性认定误区。本案中如果按照常规思路仅针对数额开展退赃赔罪的罪轻辩护,当事人几乎必然会被判处实刑,正是因为抓住了犯罪客体的法定属性这一核心辩点,才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实现有效出罪。这也提示刑事案件办理的黄金窗口期往往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托熟悉公检办案流程规则的专业刑事律师提前介入,锚定核心要件的辩护策略,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类案件的不起诉认定结果,也进一步明晰了网络数据类案件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边界裁判标准,对类案办理具有普遍的参考价值。陈建兴律师执业以来始终秉持专业、专注、诚信的执业理念,多项辩护成果获得当事人认可并获赠多面锦旗,后续也将持续聚焦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精细化办理,为当事人提供严谨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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