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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设备买卖合同免责代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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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05 · 161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毅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32人 执业9年
律所: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720171092476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35438395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王毅超律师,执业于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本所的办所理念是客户利益至上,通过提供专业化、团队化、规范化的服务,达到“至诚至信”、“合作共赢”的目的,以团队精神、以精湛的业务水平、高层次的专业素养,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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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向矿区供应工矿物资后,因承包方拖欠货款,将煤矿企业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王毅超律师代理煤矿企业成功抗辩,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对煤矿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矿区库房的台账本页,用蓝色签字笔标注着两笔无对应付款的工矿物资尾款,那是供货方半年前就已提交的催款凭证,却因承包方失联成了悬在煤矿企业头顶的“隐形债务”。原告将该煤矿企业与实际购货的承包方一并诉至法院,以货物落地矿区、发票开至该企业、承包方出具代扣承诺为由,主张二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因承包方缺席审理,煤矿企业陷入被动抗辩局面。

王毅超律师接受该煤矿企业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了案涉交易的全部材料,梳理出缔约主体、货物归属、资金结算的核心脉络,他在查阅矿区与承包方的承包合同后,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抗辩意见。作为民商事领域深耕9年的律师,王毅超律师始终坚持至诚至信、合作共赢的执业理念,擅长以扎实的法理逻辑拆解复杂交易的权责边界。

庭审现场,承包方未到庭陈述事实,原告的举证显得零散薄弱,王毅超律师当庭清晰厘清本案的三个核心争议:一是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煤矿企业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的缔约主体,未与原告达成任何买卖合意,仅因项目合作接收货物、发票,并不具备付款义务;二是承包方出具的代扣承诺仅为单方意思表示,煤矿企业未签字追认,不构成债务加入或担保,无法约束煤矿企业;三是原告提交的交易明细无煤矿企业签章,也未提供该企业确认的送货签收单、对账凭证,举证无法达到证明标准。

法院最终全部采纳王毅超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由实际购货的承包方承担全部货款支付义务,驳回原告针对煤矿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煤矿企业无需承担任何付款责任,成功排除了数万元的债务风险。王毅超律师后续还就矿山发包项目的交易流程、凭证留存事项为企业提供了专项合规提示,帮助企业规避后续同类纠纷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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