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盛才律师是三明尤溪本地执业的资深法律从业者,法学本科毕业,2017年正式执业至今,现任职于福建尔凡律师事务所,拥有中国法学会会员身份,曾担任福建仰高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2021年至2023年期间还曾在尤溪开放大学法学专业担任兼职教师,多次获评福建尔凡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称号。执业以来他始终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准则,长期扎根尤溪本地,为众多企事业单位及普通群众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以扎实的法学功底和细致的办案风格收获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
当事人唐某与王某本是尤溪本地某公司的股东,早年公司为办理银行大额贷款,因王某当时持股比例不足,经全体股东会决议,包括唐某在内的多名股东将名下部分股权暂时调整至王某名下,配合完成贷款审批流程。唐某和王某签订了看似36万元转让2%股权的书面协议,同步三人又签署了内部补充约定,明确该股权调整仅为贷款所用,唐某的实际股东权益不受影响,公司还会按年度给相关股东发放股权调整风险补偿金,协议注明有效期三年。后来王某承包公司业务期满退出,唐某提出要把暂挂的股权转回自己名下,王某却拿出股权转让协议,主张三年期限已过对方无权要回股权,双方争执不下,唐某一时陷入持股权益可能落空的困境。
这类“名为股权转让、实为临时代持用于融资”的情形在县域企业经营中十分常见,不少当事人当初仅做了口头约定或者条款模糊的内部协议,一旦名义股东事后反悔,很容易出现工商登记公示的协议和内部私下约定效力认定冲突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举证要求较高,证据链稍有缺失就可能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纪盛才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全部往来文件,没有纠结于三年有效期的字面抗辩,而是围绕“双方从未有真实转让股权的合意”搭建证据体系,指导当事人收集留存的历次股东会决议、多年来公司发放风险补偿金的流水、承包期满后要求返还股权的告知函等关键材料,形成完整闭环。庭审中他针对性指出,协议里的三年期限只是公司内部发放风险补偿的考核周期,绝非股权返还请求权的消灭时间,同时抓住王某从未实际支付过36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核心事实,完整论证双方当初签转让协议只是为了满足贷款审批的形式要求,属于典型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当地法院最终采纳全部代理意见,判决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王某限期配合将2%股权变更回唐某名下,诉讼相关费用也由王某承担。
本案不仅帮当事人挽回了大额财产损失,也为尤溪本地同类企业融资股权调整类纠纷提供了清晰的维权参考,纪盛才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和严密的证据组织,守住了商事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
尤溪居民吴某通过互联网平台投保了一份高额医疗保险,后续确诊浸润性乳腺癌,治疗后前后总自费支出3万余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对方却主张吴某投保前体检已经查出胆囊结石、甲状腺结节等异常情况,属于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直接口头拒绝理赔,也不出具书面拒赔材料。吴某多次沟通无果,无奈之下委托纪盛才律师提起诉讼。
互联网保险投保流程大多采用线上点击确认的模式,保险公司往往会主张投保人点击确认就等于认可全部健康告知条款,且普通人很难区分“体检影像异常”和“临床确诊疾病”的法律差异,此类纠纷中消费者普遍处于举证弱势地位。
纪盛才律师接手案件后,先逐一比对吴某历年的体检报告和确诊病情的医学关联性,明确指出吴某之前的体检异常都属于影像学描述,从未被临床确诊为相关疾病,且这些部位的异常和后续罹患的乳腺癌没有任何医学关联。同时他细致核对保险公司提交的电子投保回溯材料,发现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在投保环节已经向投保人完整展示了健康告知全部条款,并对相关内容作出明确提示说明,仅凭一次点击操作不能认定保险人尽到了法定的提示义务。
经两次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吴某的核心诉求,判决保险公司向吴某支付2.4万余元保险金及对应资金占用损失。
本案厘清了互联网保险中健康告知环节的认定标准,纠正了部分保险公司随意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不当操作,有效维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纪盛才律师扎根尤溪法律服务行业多年,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累计承办数百件各类民刑案件,服务过的客户逾千人,始终坚持一分钟内响应客户诉求,耐心对接每一项需求。除了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外,他还长期担任尤溪县教育局、尤溪县多家机关单位及本地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业务范围覆盖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刑事等多个领域,始终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在每一个案件中务求尽心尽责,收获了不少当事人的肯定与好评。
法律服务的根基在于贴近群众、恪守信用,纪盛才律师始终秉持执业初心,在三明尤溪本地的法律服务一线持续深耕,用专业能力为本地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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