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强律师从业于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法学专业出身的他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0余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房地产法律事务、重大疑难复杂的债权债务等合同纠纷纠纷及强制执行法律事务领域颇有建树。
2019年,张志强律师接受西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处理其与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该公司承包了被申请人宁县城乡供换供水站及以下建设项目一标劳务工程,后签订退场协议书解除合同并约定工程款、保证金等事宜。然而,被申请人不认可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认为退场结算金额为暂估,后续处理遗留问题产生费用应扣除;还认为工程未验收,保证金未达退还条件。
张志强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对双方提交的部分证据予以整理和分析,因关联性不足等原因排除部分证据。通过对法律事实的精准认定,他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于20年5月8日在本会住所地开庭,20年8月5日线上开庭,张志强律师全程参与庭审。最终,裁决结果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8182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保证金200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若被申请人未按裁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此外,本案仲裁费383元,由申请人负担21元,被申请人负担352元,因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应将所负担仲裁费于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申请人。
在第一次委托结案后的五年时间里,张志强律师一直秉持着“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事无大小、倾尽全力将每一件委托事务办到极致”的执业理念,虽然没有新的合作,但他偶尔会对该建筑公司进行回访,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是否有新的法律需求。该建筑公司也因为张志强律师出色的表现,将他推荐给了一些同行。
2024年,该建筑公司再次找到张志强律师。这次是因为与广东XX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秦皇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依约提供了租赁物,但被告未能按时支付租赁费。张志强律师面对这次不同类型的案件,依然保持着严谨的态度。他详细梳理了两个项目的租赁情况,包括租赁物的提供、退还、丢失、损坏以及租金的支付等细节。对于林苑项目,合同签订于20年7月,原告于20年7月8日至20年4月22日共提供210.82吨租赁物,截至20年1月31日的租金共计2,844.6元,被告已付款696.66元,尚欠2,107.94元,被告退回租赁物共201.915吨,丢失8.905吨(赔偿67,588.95元),损坏4.4吨(未支持赔偿),退回产生运费164.09元。对于月湾项目,被告租赁原告的钢结构模板支撑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提供租赁物共37.04吨,被告退回33.905吨,丢失3.315吨(赔偿688.95元,未得到支持),损坏0.22吨(赔偿296元,未得到支持),退回产生的运费700元及880元由原告垫付,截至20年12月24日,被告尚欠租金493.17元。
在诉讼过程中,张志强律师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和证据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诉讼策略。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需支付原告林苑项目尚欠租金2,17.94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需赔偿原告丢失租赁物的损失688.95元;被告需支付原告运费134.09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需支付原告月湾项目尚欠租金4793.17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从20年7月31日起。
后来该建筑公司负责人对朋友说,选律师就看结案后会不会主动关心后续情况,张志强律师就是值得再次合作的人。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