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贺成律师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及研究生均就读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IT专业。跨界深耕法律领域,持有律师执业证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兼具理工科逻辑思维与法律专业素养,专注于企业法律服务与民商事争议解决。
朱贺成律师曾长期任职于科技领域,熟悉信息技术底层逻辑与企业数字化运营模式,深谙科技企业、电商、软件服务、贸易类企业的商业运作模式与法律风险痛点。在转型成为专职律师后,将理工科的严谨逻辑与法律实务深度融合,擅长处理涉及复杂技术背景、多主体交易、电子证据繁多的民商事案件,能快速梳理案件事实脉络、精准提炼核心争议焦点,为光谷区域中小微企业及自然人提供高效、务实的法律解决方案。
执业以来,朱贺成律师秉持“勤勉,务实,严谨,细致”的执业理念,累计代理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劳动争议、房产纠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等各类案件上百起,尤其在商事合同违约、企业用工风险防控、股权转让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庭审与谈判经验,始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为当事人选择最优争议解决路径,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环评技术服务委托合同解除纠纷,代理原告实现合同解除相关诉求
本案属于技术服务委托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15日签订委托合同,约定被告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范,为原告的年加工1万吨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提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审批,合同总费用16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10月9日协商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一致同意即时解除原委托合同,并约定由原告承担对应责任。但协议签署后,双方就解除后的款项结算、已开展环评工作的费用分担等事宜产生分歧,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涉核心争议焦点为:一是《解除合同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双方委托合同关系是否已于2019年10月9日解除;二是合同解除后如何按协议划分责任、完成款项结算;三是被告已开展的前期环评工作对应成本费用应如何分担。
庭审中,被告主张其已投入人力开展报告编制工作,应获得相应报酬,不认可原告的清算方案。朱贺成律师围绕原委托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两份核心证据,结合委托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组织举证与辩论,向法庭完整还原双方磋商、签约、解约的事实链条,强调解除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最终合意,应优先以该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案件结果
汤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委托合同与《解除合同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合法有效;双方委托合同关系于2019年10月9日依约解除,法院结合协议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按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作出界定,支持了原告关于确认合同解除、按协议划分责任的核心诉求。
商事合作中签署的解除协议是终止合作、划分权责的核心书面依据。企业拟定解除协议时,不能仅简单约定“合同解除”,应明确已完成工作量计价、款项退还、费用承担、后续配合义务、违约责任等全部细节,提前锁定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纠纷案,代理企业一方成功驳回劳动者全部仲裁请求
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劳动者主张其于2024年10月11日入职浙江某家具企业(本案被申请人),岗位为美工,月工资8000元,工作地点在武汉;并提交微信转账记录、钉钉考勤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称企业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发放工资,企业管理人员对其进行招聘与考勤管理,据此请求仲裁委确认双方在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
被申请人为注册于浙江安吉的家具企业,在武汉未设立办公场所。朱贺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全案事实发现:实际招聘、管理该劳动者的主体是武汉本地某电子商务经营部(案外主体),该经营部经营者即为劳动者所称的“企业管理人员”;家具企业与该经营部签有电子商务合作协议,由经营部为家具企业运营网络店铺,双方为商业合作关系。
因经营部工商注册未完成,其借用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注册钉钉系统用于内部员工考勤;微信工资转账是经营部为降低运营成本,委托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代为发放薪资。劳动者实际接受经营部的工作指派与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属于经营部的业务范围,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性的劳动管理关系。
庭审中,劳动者主张招聘人员为被申请人员工、法定代表人发薪即代表存在劳动关系,不认可企业与案外主体的合作关系。朱贺成律师围绕劳动关系认定的三个法定要件,提交合作协议、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完整证据链,拆解劳动者提交的考勤、转账等表象证据,还原商业合作、代发工资、借用企业信息打卡的完整事实,证明被申请人与劳动者之间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作出裁决:劳动者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转账、沟通招聘事实,不足以证明其接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也不能证明劳动内容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仲裁委采信朱贺成律师一方的全部证据及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注:若当事人不服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企业间商业合作中,代发薪资、共用办公系统、人员交叉沟通等操作极易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带来双倍工资、社保、经济补偿金等用工风险。建议企业严格划分合作人员边界,尽量避免替合作方代发工资、出借企业考勤系统;如确需相关操作,应留存完备的书面合作文件,明确代付、借用性质,固定证据。若陷入劳动仲裁,应抓住劳动关系“人身依附性”核心要件组织抗辩,拆解表象证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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