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许X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郑X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许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郑X先后提起赔偿诉讼,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许X需支付赔偿款41万余元。2025年3月郑X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郑X因病去世,其继承人郑X1、郑X2、郑X3、郑X4变更为执行申请人。执行法院经财产查控发现许X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依法裁定终本。继承人核查后得知,许X在郑X索赔诉讼期间,与刘X调解离婚并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无偿约定归刘X所有,属于恶意逃避债务行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接受四继承人委托。
梁玉蓉律师在处理房产纠纷案件时,采取了一系列行动。首先,精准锁定维权路径,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突破口。其次,全面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生效判决、执行裁定等核心证据。通过这些证据,逐一戳破被告“房产系个人财产”“真实离婚非逃债”的抗辩理由。最后,精准援引《民法典》债权人撤销权、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规定,构建完整严谨的法律论证逻辑。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梁玉蓉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案涉离婚调解书中关于房产归刘X所有的财产分割条款,案件受理费由许X、刘X共同承担。此案件表明,在面对债务人恶意逃债的情况时,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有效的维权途径。律师通过精准选择诉讼路径、严谨收集证据和专业适用法律条文,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类似的房产纠纷案件中,这种处理方式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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