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某实业公司副总经理陈XX私自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代理合同,还指使吴XX(德国籍)抠取实业公司印章印模加盖至合同电子档,导致实业公司损失54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542.5万元。公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吴XX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姬志文律师(与齐亮律师共同)接手此案后,仔细梳理证据,发现吴XX系受陈XX指使,伪造印章、转移赃款都按指令操作,且分赃较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姬志文律师认为,吴XX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吴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
此外,本案犯罪行为发生于2018年,应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该条对职务侵占罪仅区分“数额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数额巨大”(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数额特别巨大”之档。公诉机关以“数额特别巨大”指控,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姬志文律师的意见,认定吴XX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纠正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特别巨大”为“数额巨大”,避免了适用更重法定刑;吴XX认罪认罚,从轻处罚。
“在复杂的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原则,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责所在。”姬志文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吴XX的案件画上了句号,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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