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作为某装饰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此前因施工方存在逾期竣工、擅自更换设备品牌、私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逾期提交竣工资料、引发农民工聚集讨薪等多项违约行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应违约金共计235万元。一审法院结合监理记录、往来函件、现场证据等材料,扣减疫情对应免责工期120天后,支持了委托人的全部违约金主张。施工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提出未办施工许可证、发包人指定材料供应商、疫情应全部免责、违约金过高等多项抗辩理由,委托人的核心困境在于一审胜诉成果面临二审改判风险,且对方上诉观点繁杂,需要逐一拆解回应,同时分散在工程各环节的零散证据需要重新梳理对应到每一项违约事实中。"
"接受委托后,张佳伟律师首先完整复盘一审全部卷宗材料,梳理施工方的全部上诉理由,按照事实抗辩、法律抗辩、程序抗辩分类拆解,确定针对性应诉思路。针对对方提出的每一项上诉主张,律师逐一匹配对应证据:核对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通知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竣工验收记录、讨薪事件现场资料,重点确认投标文件中施工方自行承诺的设备品牌、开工报审流程、监理对工期顺延的意见、疫情影响的实际时间线,夯实每一项违约事实的证据基础。与此同时,律师围绕建设工程领域施工许可证与工期责任划分、投标承诺的法律约束力、疫情不可抗力适用规则、违约金司法调整标准、农民工工资违约条款等内容开展法律检索,形成完整的二审答辩逻辑,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逐一回应对方抗辩,庭后结合庭审情况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张佳伟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驳回施工方上诉,维持原判。"
"结合本案办案过程,张佳伟律师也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常见争议点做了梳理:建设工程项目周期长、参与主体多,履约过程中产生的工期、材料、人员、劳务类违约往往伴随大量零散文件,监理通知单、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现场影像、往来函件都是后续主张违约责任的关键依据,发包人需要在项目全流程做好证据留存。对于疫情等不可抗力事由,并非出现疫情就可以全部免除施工方的工期责任,法院会结合工程实际开工时间、疫情管控的实际影响范围酌情扣减对应工期,剩余逾期责任仍由违约方承担。投标文件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施工方在投标阶段作出的品牌、人员承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以产品质量合格为由免除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时,需要由违约方举证证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否则法院不会随意调整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
"张佳伟律师2009年开始执业,目前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中共吉林省委、中共长春市委法律顾问,具备丰富的重大商业诉讼实务经验,长期为省内大型企业提供合规与争议解决法律服务,承办案件覆盖建设工程、金融、公司并购、债务重整等多个领域。律师日常办公地点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3777号明宇金融广场A4座五层,服务范围覆盖长春及吉林省内各地区。执业过程中,律师始终秉持以专业为根基,以客户为中心,深耕行业,理解商业,以专业法律能力为客户创造可实现的商业价值的理念,针对每一起案件结合具体事实与证据制定应诉方案,避免机械套用法条。"
"建设工程纠纷往往涉及金额大、法律关系复杂,一审胜诉并不代表案件终局,无论作为发包人还是施工方,在收到对方上诉状后都应当及时梳理全案证据,抓住核心争议边界,避免被对方繁多的上诉理由干扰。对于本地企业而言,选择熟悉建设工程领域裁判规则、具备同类案件办理经验的律师,能够更高效地厘清事实、匹配证据,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合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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