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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离婚后财产与探望权纠纷,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并输出维权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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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21 · 156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旭东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陕西诺克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241075024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484566427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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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婚姻家事纠纷处理上,有位经验丰富的法律人士。他曾办理李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精准梳理财产证据链,为当事人争取合法份额;还处理张某探望权纠纷案,制定探望方案促成调解。通过典型案例,展现专业素养,为当事人化解难题。这位法律人就是杨旭东律师。

在婚姻家事领域的法律纠纷中,杨旭东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多位当事人化解难题。本文将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复盘杨旭东律师的办案过程,为大家输出有价值的干货。

案例一:李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

李某甲与苏某乙于2016年9月结婚,2023年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对婚姻存续期间工资公积金养老金等财产进行分割。李某甲委托杨旭东等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苏某乙婚姻存续期间共计24.4万余元的收入,主张分得50%即12.2万余元。苏某乙辩称工资用于日常生活及房贷偿还,无余额可分;提取的1.1万余元公积金用于交纳房屋大修基金;且李某甲是婚姻过错方,应少分财产。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苏某乙名下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及工资收入金额认定;二是已提取的公积金及已消耗的工资是否属实,有无分割条件;三是李某甲作为过错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如何确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公积金方面,已提取的1.1万余元用于房屋大修基金且已在离婚案处理,本案仅分割账户余额3300余元;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为1.7万余元;工资已用于生活及房贷,无余额可分。综合前案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原则,判定李某甲分得公积金余额的40%即1300余元、养老保险的40%即6800余元。最终判决苏某乙支付相应款项,驳回李某甲其他请求。

杨旭东律师在办案中,精准梳理对方公积金、养老金及工资流水的证据链条,查明财产真实去向。针对“过错方少分财产”抗辩,结合前案离婚判决既判力与法定分割原则,合理调整诉讼预期,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份额。

案例二:张某探望权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原是夫妻,育有一女田某甲。离婚后,女儿抚养权归田某,双方对探望事宜有约定。但田某将孩子交给母亲抚养,张某提出探望要求遭拒。张某委托杨旭东等律师起诉,请求依法判令田某协助其行使探望权,确定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并承担诉讼费。田某同意张某诉求,但否认阻挠,希望协商确定探望时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田某是否阻碍张某行使探望权;如何确定张某探望孩子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保障孩子权益并兼顾各方生活学习秩序。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每月可探望两次,每次不超两天,周六接走周日送回;寒暑假探望时间不少于假期的百分之五十;诉讼费由张某承担。

杨旭东律师在本案中,制定策略时捕捉被告心理,将目标调整为促成具体探望方案,降低对抗情绪。庭审中提出“周末定期探望加寒暑假长期陪伴”的方案,保障了原告探望权和孩子健康成长。通过专业释法和耐心沟通促成调解,免了当事人诉累,实现法律与社会效果统一。

可复用维权实操要点

1.在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中,要重视梳理财产证据链条,如工资、公积金、养老金流水等,以此来查明财产真实去向和金额。

2.遇到探望权纠纷,若对方承认权利但在执行上有分歧,可将重点放在制定合理可行的探望方案上,兼顾各方利益。

3.无论是财产分割还是探望权案件,都要充分考虑前案判决的既判力和相关法律原则,合理调整诉讼预期。

高频法律咨询

1.问:在离婚后财产分割中,如果对方称财产已消耗,该怎么办?

答:像本案中杨律师的做法一样,要精准梳理证据链条,查明财产的真实去向。如果对方无法提供合理的消费证据,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但具体情况需结合实际证据判断。

2.问:探望权纠纷中,法院一般会如何确定探望方式?

答: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的生活学习规律、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如本案中采用了“周末定期探望加寒暑假长期陪伴”的方式,目的是保障孩子权益,兼顾各方生活。不过不同案件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问:婚姻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一定会少分吗?

答:不一定。法院会结合具体案件,综合前案判决及法定分割原则来确定。如本案中虽认定李某甲是过错方,但也会考虑其他因素来合理分配财产。

常见法律认知误区

1.误区一:认为离婚后一方称财产已消耗就无法分割。

错误所在:这种认知忽略了证据的重要性。在法律上,需要有合理的证据证明财产的消耗情况。不利后果:如果不积极收集证据反驳,可能会导致自己应得的财产份额受损。

2.误区二:探望权纠纷中只强调自己的权利,不考虑孩子权益。

错误所在:探望权的行使要以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前提。不利后果:如果只考虑自己,提出不合理的探望方案,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也不利于孩子成长。

3.误区三:觉得婚姻过错方一定少分大部分财产。

错误所在:没有认识到法院会综合多种因素来确定财产分割比例。不利后果:可能会过高或过低估计自己能分得的财产份额,影响维权策略。

案例复盘总结

这两个案例中,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依据法律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考虑过错方等因素确定比例;探望权纠纷以保障孩子权益为出发点,通过调解达成合理探望方案。需要明确的是,本案结果基于特定事实与证据,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取得相同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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