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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无目击证据,用人单位否认,工伤认定能被法院维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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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20 · 128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赫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7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02201910137897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686182686
代表案例: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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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却否认工伤,而现场又缺乏目击证人和监控。在此情况下,工伤认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这是很多遇到类似情况的人都会有的困惑。本文通过一起真实案例,呈现律师如何协助行政机关运用证据规则、完善证据链,最终让工伤认定获法院维持。

在工作中受伤,本应顺理成章地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当遭遇用人单位否认,且现场没有直接目击证人或监控录像时,员工该如何维权?工伤认定又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第三人刘X于2024年3月13日入职原告包头意商贸有限公司,担任库管。2024年5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刘X在公司库房搬运货物下货架台面时摔伤右脚踝。受伤后,刘X于当日上午10时48分通过微信告知其丈夫“脚扭了”,下午13时55分发送右脚受伤照片,晚上19时44分与同事李某微信沟通称脚扭伤并请求顶班。次日,刘X前往包头市第四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2024年10月18日,刘X向被告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经调查询问证人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刘X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意公司不服,向被告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但意公司仍不服,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这个案子的难点在于,刘X受伤时没有其他同事目睹,也没有现场监控录像,缺乏直接证据。而且用人单位意公司对工伤认定提出质疑,在这种情况下,要证明刘X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面临着不小的挑战。

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的周赫律师代理了被告某区人民政府。首先,周赫律师协助被告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虽然没有直接目击证据,但刘X在受伤后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告知丈夫“脚扭了”,并发送受伤照片,当晚又与同事沟通伤情,这些微信记录的时间连贯性、内容合理性,结合次日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在复议及诉讼中,律师强调不能因工作场所无监控或无人目击就否定工伤事实。

其次,律师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否定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意公司虽主张刘X“病历记载的受伤原因与工伤陈述不一致”,但刘X解释系出院后复印病历时发现记载错误要求修正,修正处已加盖医生印鉴。律师指出病历修正不影响真实性,且不能推翻微信记录等更直接、及时的受伤证据。

再次,律师全面论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意公司曾质疑复议程序,律师逐项出示了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延期审理通知书、听取意见记录等全套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程序,告知权利充分,无程序违法情形。

最后,律师有效应对原告关于“病历矛盾”的攻击。原告意公司自行调取的住院病历中“现病史”记载“两小时前下楼梯摔伤”,主张该描述与工伤无关。律师通过庭审质证指出,病历中“下楼梯”的描述系患者入院时的主诉,非最终诊断;刘X工作岗位内虽无楼梯,但受伤后离开工作场所回家或就诊途中可能经过楼梯,其表述不精确不能否定原始受伤事实;更重要的是,受伤当日的微信记录是原始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中的现病史描述。

最终,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原告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对于普通人来说,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果遭遇用人单位的否认,即使缺乏直接证据,也可以通过收集微信记录等间接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用人单位若要否定工伤,需承担举证责任。而行政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准确运用证据规则、完善间接证据链、固化程序细节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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