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里,被告认账却称是职务行为,这钱到底该谁还?
原告张XX和被告李XX有着长期的膜料买卖合同关系。2024年到2025年期间,张XX持续给李XX供应膜料,价格随行就市。到了2025年1月,一算账,李XX居然累计拖欠货款59,965元。张XX多次催讨,李XX都没给。没办法,张XX委托了律师,把李XX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货款和利息损失。
这案子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被告李XX认可是欠了钱,可他觉得这是自己在辽阳某塑胶公司任职时的职务行为,该由公司来承担付款责任,自己不该还钱。
接手此案的是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吉强律师。他梳理微信聊天记录、供货明细等证据,想证明被告是以个人名义和原告交易,而且从没说过自己是代表公司。同时,依据《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主体的规定,主张合同相对性原则,也就是说被告作为交易相对方,就得承担付款义务。在庭审时,针对被告“职务行为”的抗辩,李吉强指出,被告根本没拿出公司授权文件或者能证明原告知情的证据,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李吉强能这么有条有理地应对,和他的经历分不开。他是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刑事、经济、交通事故等领域都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尤其在刑事案件上颇为专精。
在类似案件中,李吉强也有自己的一套。曾经有个诈骗案,涉案金额18万元,他成功在检察院阶段帮当事人获得当年首例绝对不起诉。还有一次,在处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时,他凭借丰富经验,成功帮当事人降低刑期。
这次的买卖合同纠纷,李吉强律师通过对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明细等关键证据的系统化整理,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认定事实提供有力支撑。精准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驳斥被告“职务行为”抗辩,明确合同主体责任,确保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从立案到开庭仅1个月,快速推进案件审理,最终全额追回货款及利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零损失”维权目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诉求。判决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59,965元;以59,96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承担。
这场纠纷给人提了个醒,合同里的事儿,可不能稀里糊涂,得明明白白讲清楚,不然很容易出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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