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8日,被告侯X因资金周转,通过第三人管X联系原告张X借款10万元,期限2个月。原告当天转账10万元至管X提供的账户,侯X随即转回2000元,原告实付本金98000元,双方未出具借条。后原告催款无果,先起诉管X还款,经两审均被驳回。原告遂转向被告侯X提起诉讼。侯X辩称未向原告借款、已向管X转账还款且款项系合伙赌博资金。第三人管X称系受侯X委托借款,仅为转账媒介。
当事人委托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周爱荣律师代理此案。周爱荣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数百起,在民间借贷案件方面有丰富的实务积累。周律师通过严谨深入的调查取证,为原告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诉讼策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周律师首先厘清法律关系,锁定真实借款人。在原告首次起诉中介人管X被驳回后,及时调整诉讼方向,以实际用款人侯X为被告重新起诉。通过梳理另案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多份证据,证明侯X不仅主动委托管X借款,且在事后录音中多次自认该笔债务,构成“隐名委托代理”关系。法院据此认定侯X为借款人。其次,运用关联案件生效文书构建证据链。成功申请法院调取侯X在缪X诉其民间借贷案庭审笔录,该笔录中侯X明确承认原告的10万元属于“过账款项”,与另案借款模式相同,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再者,破解被告“已还款”抗辩。证明侯X2023年10月17日向管X转账10万元在另案中未被认定为偿还缪X的借款,且侯X对该笔款项在不同案件中作出矛盾解释;侯X在2023年底的录音中仍承认“没想过赖这10万块钱”。法院最终认定该抗辩不成立。最后,对于原告主张按四倍LPR计算逾期利息,法院鉴于双方未明确约定利率,调整为按LPR计算,起算日定为2024年1月1日,但法院同时将全部案件受理费判由被告承担,整体结果仍对当事人有利。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侯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000元及自2024年1月1日起按LPR计算的逾期利息。本案中,周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深度挖掘关联案件证据、运用当事人自认规则,成功认定真实借款人并追回款项,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案例已作隐私保护处理,内容仅作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