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宗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A某与被告C某曾于2008年签订《退股协议书》,实际为山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协议被博罗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无效。之后,A某、C某与保证人B某签订《补偿协议书》,约定C某支付补偿款400万元,B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约定纠纷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因C某未足额支付补偿款,A某向天河区法院起诉。"
"韩宁律师作为被告C某的诉讼代理人,接手案件后迅速开展工作。他梳理全案前后多份协议以及前案生效判决书,抓住了本案的关键所在。他精准识别出《补偿协议书》的底层基础法律关系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动产纠纷。韩宁律师是惠州市第六届、第七届、第八届申执委秘书长副主任,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这使得他能敏锐地洞察案件本质。"
"韩宁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管辖异议。他指出当事人协议管辖条款不能违反民事诉讼专属管辖规定,案涉山地位于博罗县,应当由土地所在地博罗县法院专属管辖,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无管辖权,并提交了书面管辖异议申请书,结合法条、前案裁判文书展开说理。他还是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多年的仲裁经验让他在处理管辖问题上更加得心应手。"
"最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认定本案纠纷根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补偿协议书》中约定的原告所在地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归于无效,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
"在这个案件中,韩宁律师的作用显著。他穿透案件表象,精准运用专属管辖规则识别法律关系;通过成功提起管辖权异议,否定协议管辖条款效力,为当事人争取到地域程序优势;在实体开庭前,通过程序异议实现案件管辖调整,提前维护了当事人程序权利,为后续实体抗辩做好铺垫。"
"对于类似涉及合同、土地相关纠纷,尤其是存在异地管辖约定等情况,韩宁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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