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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施工索赔案:时隔多年,律师精准抗辩助企业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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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31 · 112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林树昌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120071076823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土地房产、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117618983
代表案例:2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林树昌,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以上。全心全意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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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多年前,某电力工程公司承接线路架设工程,施工时原告称自家甘蔗地受损,双方曾签补偿书面材料。时隔十余年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各项损失及逾期利息。林树昌律师受委托为被告代理,围绕主体不适格、证据不足、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求。

这是一起因电力工程施工引发的陈年旧案。多年前,某被告公司承接了当地重点线路架设工程,施工期间原告声称自家1.7亩甘蔗地被施工行为损坏。事后双方签署了一份补偿相关的书面材料,然而,谁也没想到,时隔十余年后,原告突然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农作物、农机、肥料等各项损失费用,还主张计收逾期利息。原告起诉的理由是双方已签订补偿协议,明确了补偿标准与范围,被告施工损毁农作物后长期拖欠补偿款,虽时隔多年,但因一直无法联系被告,如今维权合法有据,并且原告提交了书面协议、自行制作的补偿申请书,还有社区及相关人员签字佐证。

在这起复杂的案件中,被告找到了在广西-南宁执业的林树昌律师。自2007年开始执业至今,林树昌律师已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在处理此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颇为擅长。林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细节与全部证据,找出了本案的多重抗辩要点。他发现涉案书面协议中甲方公司名称与被告工商登记名称明显不同,且协议上没有被告官方公章,只有个人签字,而原告又无法举证该签字人员属于被告员工且拥有签约授权,这就无法认定协议对被告产生法律约束力。同时,原告主张的各项补偿金额,都是其单方统计制作的,没有对应的付款凭证、第三方评估报告、物价鉴定等有效材料佐证,金额真实性根本无法核实。另外,本案纠纷发生距今时间久远,原告时隔十余年才主张权利,已超出法定诉讼时效

庭审过程中,林树昌律师围绕主体不适格证据不足超过诉讼时效这三大核心观点层层展开抗辩。对于协议效力问题,他明确指出名称错误、无公司盖章、无授权证明,该文件不能约束被告;针对赔偿金额,他指出所有费用清单均为原告单方制作,缺乏客观证据支撑,依法不应采信;还结合法律规定,阐述了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规则。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关键协议存在名称不符、无被告有效签章等重大瑕疵,也未能举证签字人员的身份及授权,补偿申请书属于单方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原告未能完成举证义务,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于是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这起案件时隔多年、取证难度大,对方还有基层组织及人员佐证,抗辩难度不小,但林树昌律师凭借细致核查每一份证据的形式与内容漏洞,熟练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诉讼时效规定进行抗辩,最终帮助企业彻底免除了赔偿责任,彰显了他在财产损害类纠纷、陈年旧案中严谨办案、精准抗辩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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