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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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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2407人看过
导读:房屋赔偿金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对于房屋的相关赔偿情况可以认定为是为了家庭的生活所欠下的任务,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认定为共同债务,并对其进行公平平等的分割处理。
房屋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房屋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有相互扶助和扶养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夫妻,不论任何一方出现事故,另一方应当然地负有帮助和扶助的义务。

即用于自己治伤的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用于侵权赔偿的部分则不宜认定为共同债务。因为,作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扶养和扶助的义务,这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生病或受伤,另一方都负有帮助救治的义务。

二、具体情况

不可以用于偿还被执行人对外所有欠的个人债务。理由是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并一直由其占有居住,尽管所查封的房产还未过户,但事实上已不是另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用于偿还被执行人对外所欠的个人债务,故应予以解除查封。

1、《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尽管法院查封的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权利人仍是双方共有,但如果驳回执行异议,也就意味着要继续执行该房产,就必然导致被执行人离婚后个人所负债务要由已离婚的双方共同偿还的结果发生,这显然与婚姻法的该条规定相悖。

2、物权法上的物权登记和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经过登记和公示,方能产生物权效力,否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应当明确的是,根据物权大于债权的法律原则,物权发生变动而未履行登记和公示程序的,所不能对抗的是第三人主张的物权而非债权。相反,尽管执行标的物权登记的权利人仍是双方共有,但即便如此一方也对该执行标的享有一半的物权,他所欠缺的只是将这一半的物权变更为完整物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3、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案外人依离婚协议要将房产过户为自己所有,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在解除查封后,执行员要告知其应尽快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一般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为了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但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可以还需要由一方进行举证处理,即如果一方可以举证该债务为对方一人所有的,那么就不属于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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