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官司的时候,证据可是至关重要的东西,它就像是一把钥匙,能帮你打开胜诉的大门。但很多人在参与民事诉讼时,对举证的规定不太清楚,不知道该怎么收集、提交证据,导致自己的权益没办法得到很好的保障。比如有人明明有理,却因为没有掌握好举证的规则,最后输掉了官司。那民事诉讼举证到底有怎样的规定呢?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比如甲起诉乙归还借款,甲就需要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能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不过,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会倒置。像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举证期限
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如果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比如,某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指定了30天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没办法在30天内收集齐所有证据,就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要是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法院可能不予采纳该证据,除非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
三、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不同种类的证据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例如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像在一个房屋买卖纠纷中,购房合同就是重要的书证,当事人最好提供合同原件。
四、证据的收集与提交
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是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比如,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收集好证据后,要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整理和提交。
五、证据的质证与认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质证时,当事人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法院会根据质证情况对证据进行认证,判断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比如,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人证言提出质疑,认为证人与对方有利害关系,法院就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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