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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定罪免诉期限自什么时候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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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2057人看过
导读:交通肇事定罪免诉期限自侦查程序终结后结束,对于交通肇事行为,是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但对于定罪免诉的情况一种是自侦查程序终结后,根据实际的肇事原因以及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处理。
交通肇事定罪免诉期限自什么时候结束?

一、交通肇事定罪免诉期限自什么时候结束?

自侦查终结后结束,现行刑法中将免诉的情形分为三大种:法定不起诉情形、可以不起诉情形、自诉情形。所以中国刑法免于起诉期限是根据是否可以起诉,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还是由受害人提起自诉来决定的。一般情况下,起诉的时间为侦查终结后,但自诉情形则由受害人自己决定。

二、关于起诉期限中断的情况

(1)关于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诉讼时效可以多次中断,多次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而对于起诉期限却没有这样的规定,起诉期限也不可能因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而重新计算。

(2)关于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这条规定虽然没有明确是起诉期间的中止,但从本质上来说与诉讼时效的中止是一至的,只不过两者有一个区别是,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的法律效力。而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没有这样的限制。

(3)关于延长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169条规定“权利人由于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1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行政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有关交通肇事行为发生后,就需要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来进行调查取证,对符合定罪免诉情况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处理,但相关情况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那么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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