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纠纷初现,难题待解
合肥XX公司管理人主张银公司在破产前将名下土地无偿转让给智公司的行为无效,要求返还土地或等值款项。他们认为该转让属破产前无偿转移财产、恶意逃废债,损害了全体债权人利益。面对这样的诉求,被告方也有自己的抗辩要点,土地转让有《合作协议》约定对价46万元,智汇公司以开发建成后之房屋抵付,且已依约开发并部分办妥房屋过户,《合作协议》已实际履行。双方各执一词,案件陷入了僵局。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通俗化解释:就好比两个人签合同,如果其中一个人用欺骗或者威胁的办法让对方签,还损害了国家利益,那这个合同就无效;或者两个人偷偷商量好,一起损害别人的利益,合同也不行;还有用看似合法的方式去干违法的事,合同同样无效;要是合同损害了大家的公共利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也不能作数。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合同无效,但需要证明土地转让存在《合同X》规定的这些无效情形。而被告方通过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有约定对价且已实际履行,以此来反驳原告的主张。该规则支撑了被告方关于合同并非无效的抗辩。
二、专业代理,抽丝剥茧
王宁律师作为被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其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她仔细研究了《合作协议》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发现智公司提供了《交付通知书》《抵房协议》等证据,且部分房屋已完成过户,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同时,王律师指出原告仅以他案审理中的“假设性说理”起诉,无独立证据支撑其主张。
在法庭上,王律师据理力争,清晰地阐述了被告方的观点和证据。她强调《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土地转让对价及支付方式,不属于无偿转让。她的专业和自信给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一家公司要破产了,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里,如果这家公司把自己的财产白白送给别人,或者用很低的价格卖东西,又或者给本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提前还没到期的债,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那么管理人就可以请求法院把这些行为撤销。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原告主张银公司在破产前无偿转让土地,试图依据此条法律规定来撤销该转让行为。但被告方通过证明土地转让有对价且已实际履行,反驳了原告的主张。该规则支撑了被告方关于土地转让并非无偿的责任划分。
三、胜诉结果,彰显实力
经过王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采纳了被告方的观点。法院裁判认为《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土地转让对价及支付方式,不属于无偿转让;智公司提供的证据形成了证据链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管人未能举证证明土地转让存在《合同X》规定的无效情形。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合肥XX公司管理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这一胜诉结果不仅为被告方维护了合法权益,也彰显了王宁律师的专业实力和卓越的办案能力。王宁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尤其专精于建设工程、公司经营、债权债务等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五十余件。她曾在某股份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参与公司的股份制改制等工作,熟知公司治理、股权并购等法律实务。
四、荣誉加身,口碑载道
王宁律师的出色表现赢得了律所和客户的高度认可。2023年,她获得了律所优秀律师的荣誉称号;2025年,又荣获律所优秀合伙人的殊荣。这些荣誉是对她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的肯定。
在企业法律服务方面,王宁律师为多个大型国企、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等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为多个PPP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她的客户对她的评价极高,称赞她认真、专业、负责。她总是能够站在客户的角度,为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帮助客户解决各种法律难题。
王宁律师,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炜衡合肥争议解决部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和基金从业资格证(股权类)。她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是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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