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常常存在诸多复杂的情况,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款项性质如何认定等问题,都可能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中,就涉及到这些复杂的问题。而在这起案件中,有一位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她就是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的李丹律师,执业方向为民商事案件。
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是,上诉人赵X与被上诉人周X系母子关系,被上诉人孙X与周X于2014年7月2日登记结婚。赵X诉称,2015年孙X与周X购房时,其支付首付款及契税311,360元;同年孙X注册成立鲜果铺时,其支付转让费、房租、装修费及进货费等合计952,508元,上述款项均为出借给二人的借款,要求孙X与周X共同返还。孙X则辩称,赵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案涉款项并非借款,且赵X与周X系母子关系,周X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自认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同时店铺系家庭共同经营,赵X的出资属投资行为,并非借款。周X一审中认可借款事实,二审未到庭。
李丹律师从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在这起上诉案件中,她坚定不移地帮助被告孙X。一审阶段,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审理查明赵X在孙X与周X购房及经营店铺期间存在出资行为,但围绕借贷合意这一核心争议焦点,对双方提交的银行流水、店铺经营相关证据等进行审查,作出民事判决。赵X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丹律师擅长婚姻家事、建设工程、民商事疑难案件等领域,秉持“专业为基、诚信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在二审庭审中,李丹律师抓住关键问题进行有力辩护。她指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赵X虽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但未提供借条等直接证据证明与孙X、周X存在借贷合意。而且赵X与周X系母子关系,且案件发生在周X与孙X离婚诉讼期间,周X的自认因涉及损害孙X的诉讼权利,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不能免除赵X的举证责任。对于购房款性质,她认为,赵X作为周X母亲,在子女购房期间提供资金支持,在无借贷合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结合亲属间的特殊关系,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无法认定该款项为借款。对于店铺相关款项性质,她强调案涉店铺成立于孙X与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X作为家庭成员,其出资行为符合家庭共同经营的日常情形,应认定为投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出资为借款,且投资款具体金额缺乏充分证据佐证。
最终,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对双方提交的新证据进行质证审查后作出裁判。判决驳回上诉人赵X的上诉请求,维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即驳回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4元,由上诉人赵X负担(已交纳)。
李丹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还是西北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同时她还是召陵区政协委员,漯河市首位婚姻家庭指导师。在这起案件中,李丹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帮助被告孙X取得了良好的结果,让人们看到了律师在解决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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