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嵇某系被告顾某之母,被告任某与顾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16年1月登记结婚,2022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称,2018年9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其向顾某转账共计一定金额,顾某于2021年3月至8月向其转账部分金额后,仍有538235元差额未还。于是,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顾某和任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返还这笔款项。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诉讼,任某的家人心急如焚。他们深知,如果败诉,任某可能会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在四处寻找解决办法的过程中,他们了解到了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的杨帆律师。杨帆律师具有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且有十余年的执业实践,尤其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领域,此前还成功代理过多起类似案件,如曾成功驳回前婆婆对前儿媳全部诉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等。家人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委托杨帆律师为任某进行辩护。
在庭审中,杨帆律师提出了一系列有力的答辩要点。她指出,原告无固定收入来源,根本没有巨额款项的出借能力,案涉款项来源不明;被告顾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收入较高,并无借款的必要;而且原告母子在离婚案件审理中曾主张案涉款项系借款,但未被法院认定,如今又改称不当得利,前后矛盾;相关转账已在离婚案中作为顾某转移财产处理并分割,本案很可能是原告母子恶意串通、伪造债务,以损害任某的利益。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告向顾某转账一定金额,顾某向原告转账部分金额后,差额为538235元。在顾某与任某的离婚案中,原告曾出具声明称其向顾某的所有转账均作为借款,但法院未认定84万元为借款;同时认定顾某向原告转账部分金额,原告返还636135元,差额391765元系顾某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已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此外,原告在离婚诉讼后仅9个月即提起本案不当得利之诉,其账户还存在大量异常流水,包括购买汽车、理财产品及向多名案外人汇款,原告却无法说明资金来源及汇款原因。而且原告自2021年4月起与任某及孩子共同生活,生活费由顾某供给,原告名下房产出售手续也由顾某代办。
法院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认定,原告主张前后矛盾,款项性质无法认定,相关款项已在离婚案中处理,被告任某未取得任何利益。最终,盐都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被告任某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82元由原告负担。
在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杨帆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通过仔细梳理离婚案判决内容,敏锐地指出原告主张前后矛盾,对原告资金来源及款项性质提出质疑,成功使法院认定原告未能证明不当得利成立,且相关款项已在另案处理。这不仅为任某避免了财产损失,也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
家属拿到判决书时,看到的不仅是结果,还有那些被认真对待过的辩护意见。这起案件也为类似离婚后一方亲属起诉前配偶追索款项的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提醒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须证明款项性质及来源,且不得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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