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X于2019年6月12日与常熟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约定试用期月工资202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同样为2020元。然而,入职仅10天,即6月22日20:30左右,田X在公司车间修理印刷机废纸机时,右小指不慎被卡在皮带轮受伤。随后,他先后在多家医院门诊治疗,相关医院出具了多份建议休息的诊断证明书。
2019年11月19日,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田X此次受伤为工伤。2020年1月16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田X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受伤后,田X未再回公司上班,并于2020年1月21日因个人原因离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田X与公司产生了分歧。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无需支付田X工伤保险待遇110947.5元,其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工资2020元/月,一审判决有关项目的金额计算标准有误;二是称在田X入职当月已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但入职第二周即发生工伤,不应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田X主张自己的工资标准为7500元/月,并提交了与公司人事经理的通话录音、收入证明以及银行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但公司认为录音不具有合法性,且收入证明及银行账户明细清单与本案无关。
在这关键时刻,田X找到了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嵇成吉律师(执业证号:13205202010195023)。嵇律师接手案件后,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田X提供的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反映的收入标准,比照当时当地适用的在职职工工资标准,合理认定田X的实发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同时,根据田X受伤部位、受伤后的实际治疗情况及伤残等级,结合公司认可按照收到的病假证明书认定停工留薪期的情形,认定田X的停工留薪期间为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12月2日。
最终,法院判决XX公司应支付田X医疗费1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935.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合计110947.5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这件事给大家提了醒,劳动者在遭遇工伤后,一定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遇到赔偿标准等问题产生纠纷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本案中,嵇成吉律师凭借苏州大学法律硕士的专业功底,且自2020年执业以来积累的丰富经验,成功为田X争取到了应有的工伤待遇赔偿。他精准地把握案件关键,在工资标准认定等问题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可见,在处理工伤纠纷这类案件上,嵇律师有着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当劳动者面对工伤纠纷时,专业律师的帮助能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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