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时隔11年货款纠纷二审逆转:突破时效抗辩赢退款

时隔11年货款纠纷二审逆转:突破时效抗辩赢退款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03 · 189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查世玲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221147405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9104115050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
更多>
导读:该案件是一起历时11年的货款纠纷,起初原告一审败诉,后来在大连查世玲律师的代理下,通过梳理沟通记录、精准适用法律,二审成功改判。最终原告不仅获得9万元货款返还,还挽回了全部损失。
时隔11年货款纠纷二审逆转:突破时效抗辩赢退款

辽宁省大连市的XX与地板专卖店于2014年5月签订买卖合同,XX依约支付定金等共计90000元货款。合同约定交付方式为买方发出交货通知,卖方送货,送货时间“电联”。然而,自合同签订后,XX因个人原因(装修进度缓慢、家人生病去世等)始终未要求出货。而该地板专卖店于2014年7月24日注销,注销时未就合同后续履行或货款处理事宜向XX作出任何正式通知或协商。

2025年8月,XX联系发货时得知对方已彻底撤店无法联系,遂向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90000元合同价款以及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XX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该专卖店于2014年7月24日注销并在原经营地址撤店不再经营,该注销信息于工商登记上对外公示,此时XX应知晓该专卖店无法供货,诉讼时效应自该专卖店公示注销之日起计算。同时,XX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向该专卖店或是被告主张过退款,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至起诉之日起,已经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据相关法律,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判决驳回了XX的诉讼请求。

XX对一审判决不服,决定上诉,并委托了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的查世玲律师。查世玲律师接手案件时正处于二审上诉阶段。接手后,查世玲律师搜集了众多关键证据来构建有力的上诉依据。其一是上诉人与地板专卖店工作人员多年以来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记录能明确呈现出双方就发货事宜所进行的交流。记录显示,2015年上诉人告知对方不着急发货,对方表示可以;2019年该工作人员告诉上诉人“店还在”,可以联系;直到2025年8月上诉人首次联系对方发货,对方才告知无法发货。其二是本案的一审庭审笔录,其中被上诉人称“证明这个店是2023年才撤的,2024年仓库才清空的,所以他只要是在合理的范围内,他可以拿到他的货”,这能够说明被上诉人认可2024年前都可以发货。

在上诉过程中,辽宁大连查世玲律师结合这些有力证据,精准适用时效司法解释,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她指出,案涉合同未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送货时间仅注明“电联”,双方庭审中均认可交货方式为“买方通知时卖方送货”,属于典型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法律,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所以,上诉人作为买受人,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应以卖方是否明确拒绝履行或客观上永久不能履行为判断时点。上诉人自合同签订后因个人原因未通知发货,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正常行使履行请求权的阶段性选择,不能据此认定其已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

同时,工商注销登记系市场主体资格的消灭程序,其公示目的在于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告知主体资格状态,而非向特定债权人告知合同履行不能的事实。对于已有合同关系的特定债权人而言,其是否知晓权利受损,仍应结合合同履行状态、双方沟通情况、债务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等具体事实综合判断。而债务人作为合同相对方,在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时,依法负有通知债权人、妥善清理债权债务的诚实信用义务。本案中,地板专卖店在注销前已收取上诉人90000元货款,上诉人并不负有当然知道注销情形的义务,且结合上诉人提交证据可知,上诉人后续仍在询问是否能够正常供货,而地板专卖店却在注销时未就合同后续履行或货款处理事宜向上诉人作出任何正式通知或协商。一审以地板专卖店注销时间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不当。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查世玲律师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能够反映上诉人与地板专卖店工作人员就发货事宜进行沟通的过程,其中“店还在”“可以联系”等表述,与上诉人主张其不知晓地板专卖店已注销、始终认为合同可继续履行的事实相互印证,被上诉人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一审庭审笔录中被上诉人关于“2024年可以发货”的陈述,系被上诉人在诉讼中的自认,法院也予以采信。法院认为,在地板专卖店注销后的数年间,上诉人基于合同约定及对交易相对方的合理信赖,有正当理由认为案涉合同仍具备履行条件。直至2025年8月,上诉人联系发货时方得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此起算。上诉人在明确知悉权利受损后及时提起了本案诉讼,显然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关于债务承担问题,地板专卖店系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系其登记的经营者,该专卖店注销后,其经营期间的债务依法应由经营者即被上诉人承担。该专卖店在注销前已收取全部货款却未履行交货义务,且未就合同后续处理事宜通知上诉人、未妥善处理已收款未发货订单,构成违约,需承担返还货款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XX的上诉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XX货款9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并作了相应的退费和缴纳规定。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查世玲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突破时效抗辩,全额追回了货款,挽回了当事人的全部损失。

除了这起货款纠纷案件外,查世玲律师还处理过众多其他类型的案件。在抵押权人主张租金优先受偿纠纷案件中,案外人以房产抵押权主张截留租金,查世玲律师作为被执行人代理律师,梳理了在先查封证据,厘清抵押权孳息优先受偿法定前提,论证法院租金扣留在先,法律依据充分,最终法院驳回案外人全部执行异议,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租金的顺利执行。在煤贸千万欠款追偿案件里,面对多名主体以时效、胁迫为由拒担责的情况,查世玲律师梳理合同、还款协议全套证据,区分不同担保文件证明效力,法院认定自然人连带清偿,主债务人全额还本付息,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额经济损失。这些案件都充分体现了查世玲律师在不同类型法律事务处理上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