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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业实践到法律认可:刑事律师的实务破局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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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02 · 170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徐应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51人 执业13年
律所:江苏国颂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310296592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150561725
代表案例:2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2012年工作至今,14年来一直深耕刑事领域,专一只做刑事案件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险防控,至今累计办理各类刑案800+,其中无罪、轻罪、缓刑案件达600多件,擅长办理黑灰产/诈骗/知识产权/食药环/黄赌毒/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新型犯罪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成功案例,对于刑事民事交叉、刑事行政交叉案件也有深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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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京徐应超律师擅长在刑事案件中,巧妙结合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找到最佳辩护方案。以常见的行业默认操作,如电信诈骗中仅凭亲属关系定主犯、保健品销售中夸大宣传易被认定诈骗等现象为例,这些操作在法律层面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徐应超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将行业惯例转化为可被法律认可的事实依据,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裁决结果。
从行业实践到法律认可:刑事律师的实务破局之路

刑事司法领域,大家常有一种习惯,认为亲属关系紧密加上人员介绍行为,很可能就意味着与之关联的人是犯罪团伙的主谋。这种思路在很多侦查人员心中已经形成一种定式。以王X涉嫌200万电信诈骗一案为例,公安机关发现王X与诈骗公司实际经营者李X是亲戚,且王X介绍了一些人到公司工作,便认定王X是幕后操控的主犯。这种判断在行业里较为常见,但在法律层面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

在众多人观念里,似乎只要有这两个因素,定罪主犯就顺理成章。这样一来,很多案件前期侦查时就容易主观地给嫌疑人定了性,后续收集证据也难免会朝着这个方向倾斜。

南京徐应超律师代理此案后,仔细研究发现,仅亲属关系和人员介绍这两个间接线索,根本不能直接当成判罪的依据。要认定主犯,必须有嫌疑人知情、参与犯罪以及获利等多方面的客观证据。只从表面现象就主观推定犯意和利益关系,有很大的误判风险。并且,诈骗犯罪的定罪需要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嫌疑人有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法律要求实事求是,不能仅凭推测就定罪。这种主观推定很可能导致冤假错案,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王X本人坚决表示自己只是帮忙介绍工作,对公司的诈骗业务毫不知情。同案的三名员工也都说公司的工作安排、薪资发放等都是李X负责,从来没接受过王X的指令,也没给王X交过赃款。同时,也没有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能证明王X参与诈骗的客观证据。

徐应超律师通过多次会见王X,详细查阅大量口供、银行流水、同案供述以及被害人报案材料等。从王X的稳定供述入手,结合同案人员的陈述,明确王X没有参与公司运营、话术培训、对接被害人以及收取赃款等犯罪行为。通过全面梳理王X与李X及三名涉案员工的银行、微信、支付宝流水,证实王X没有收取任何诈骗分成、介绍费或好处费,不存在利益捆绑。对王X账户的大额资金进行调查,发现这些资金是其水果批发生意的货款,有供货单据、下游商户转账记录等证明,与诈骗犯罪无关。

对于这种主观推定的情况,侦查机关坚持认为王X既然和李X有亲属关系,又介绍了人员,就脱不了干系。但徐应超律师反驳,法律定罪要讲证据,不能仅凭关系和行为就主观臆断。侦查机关说王X账户有大额流水,很可能是诈骗赃款。律师表明,这些流水有合法的经营解释,不能把正常的经营资金当成犯罪所得。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X有组织、领导电信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王X的介绍务工行为和诈骗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属于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标准。最终,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王X无罪释放

在保健品销售行业,不少商家为了多卖产品,存在夸大宣传的做法。很多店铺会在销售过程中夸大产品的功效,这似乎在行业里已成为一种默认的营销手段。在陈X经营的理疗店被举报涉嫌养老保健品诈骗一案中,就反映出了这种行业惯例与法律之间的冲突。

这家理疗店在经营过程中,和很多同行一样,在向老年客户介绍保健品时,也有稍微夸大功效的情况。大家在行业里都这么干,觉得只要产品是正规的,稍微吹一吹也没什么大不了。但在法律上,这可能涉及到诈骗犯罪。特别是在全国专项打击养老诈骗行动开展后,这种夸大宣传的行为就更容易引起法律的关注。

按照法律规定,认定保健品诈骗有严格的标准。一是产品本身要合规,不能把保健品冒充药品来宣传;二是销售手段不能存在虚构专家、虚构病情、夸大治病疗效等欺诈行为;三是经营者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客户钱财的目的。如果不符合这些标准,就不能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

徐应超律师介入案件后,针对这些法律标准进行了调查和辩护。他发现,理疗店售卖的保健品都有正规的批号,进货渠道清晰,有完整的购销单据。店里的工作人员也一直告诉顾客,产品只是保健食品,不具备治病的效果。而且,店铺早就不再采用集中会销、冒充专家讲课这种比较典型的诈骗推销模式。举报内容是离职员工因劳动纠纷恶意编造的,没有实际证据支持。

为了证明店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律师还发现店铺建立了完善的售后退货退款机制。顾客如果对产品不满意或者身体不适,都可以登记退换货。店里保存了大量的退款、换货登记台账和转账记录。律师指导家属把这些规章制度、退货退款凭证以及客户沟通记录等材料整理好,提交给办案机关。这表明店铺愿意通过协商解决消费纠纷,没有侵占客户钱财的恶意,即便有轻微的夸大宣传,也只是民事消费纠纷,不符合刑事诈骗的认定条件。

最后,律师走访了很多在店里消费过的老年客户,绝大多数老人都表示是自愿购买产品的,对店里的理疗服务也很满意,几乎没有人说被欺骗或者胁迫消费。这说明案件缺少刑事诈骗必备的被害人受害陈述,指控事实缺乏关键人证。

面对律师提出的这些观点,指控方可能会认为,虽然店铺有正规手续和售后,但夸大宣传本身就是欺诈行为,应该认定为诈骗。但律师指出,要区分民事夸大宣传和刑事诈骗,关键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理疗店的退货退款机制和客户的反馈都证明,这只是正常经营中的小问题,不构成刑事犯罪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律师提供的证据和辩护意见。最终认定,公安机关无法收集到能够证明陈X构成诈骗罪的完整证据链,没有新增被害人,也没有实质的虚构欺诈证据。在一年的侦查期限届满后,依法解除了取保候审,案件没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意味着案件彻底了结。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行业惯例在刑事法律事务中有着一定的作用。它可以反映出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常见做法,为律师的辩护提供一些参考和思路。但同时,行业惯例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它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不能作为定罪或免责的依据。在法律面前,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要依据法律进行判断和处理。徐应超律师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正是很好地把握了行业惯例与法律的关系,将两者结合起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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