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某泥浆运输公司曾为名下一艘货船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内河船舶一切保险及附加险。然而在保险期间,意外发生了。货船在航行途中,螺旋桨被地笼缠绕,导致主机失去动力,船舶失控后碰撞了热电蒸汽管支撑墩。这一碰撞不仅造成了船舶自身损坏,热电蒸汽管和支撑墩也受损严重,运输公司为此支出了修理费及工程款共计27万余元。
当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辩称,管道支撑墩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航标”,不在承保范围内,而且还应适用20%的免赔率,所以仅同意对船舶自身损失扣除免赔率后的6840元承担理赔责任。这让运输公司陷入了困境,原本以为买了保险能有保障,没想到却遇到这样的问题。
在保险领域,普通人有几个高频踩坑行为。其一,对保险条款理解不深入。很多人在购买保险时,只是大致看一下,没有仔细研究条款中的具体内容,像本案中对“航标”的定义,运输公司可能就没有深入了解,导致在理赔时出现争议。其二,忽视免责条款和免赔率。免责条款和免赔率直接关系到理赔金额,如果不重视,很可能在发生事故后得不到预期的赔偿。
在运输公司陷入困境时,他们找到了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的陈宇翔律师。陈宇翔律师在浙江宁波已执业6年,毕业于浙江警官学院,还有五年政法警察从业经验。他深耕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人身损害纠纷等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对各类案件都有丰富的处理经验。他擅长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多起案件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权益。
陈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一系列的工作。在取证方面,他收集了支撑墩标有助航标志的相关证据,证明其具有航标的基本功能。在调解阶段,他与保险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但保险公司坚持己见,调解未能成功。于是,陈律师决定通过诉讼解决。他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提出对“航标”应作通常理解,不能仅以技术性定义限制投保人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陈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04750元。
陈宇翔律师秉持着做自己喜欢的工作的理念,认为律师的执业生涯虽充满挑战,但也是机遇和历练。在处理案件时,他优先考虑调解,降低当事人的成本,但在必要时会精准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像在这个案件中,他用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运输公司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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