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日,一场交通事故打破了往日平静,平X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吴X驾驶载有杨某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人员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平X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及复核,平X承担主要责任,吴X承担次要责任,杨某无责任。吴X受伤后进行了治疗和鉴定,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事发后,吴X多次协商无果,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委托了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满林强律师代理此案。
拥有多年执业经验的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逾1000件案件,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面对吴X的案子,他深知其中的复杂之处。一方面,吴X作为在校生,其残疾赔偿金是否能按城镇标准计算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平X事发时为宁波某有限公司的外卖配送人员,该公司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也成焦点。
在公诉机关指控平X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附带民事诉讼中吴X提出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平X与宁波某有限公司等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17134.99元。被告人平X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过错应减轻平X赔偿责任,且宁波某有限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而宁波XX公司则辩称平X未证明案发时在为公司配送,且其肇事逃逸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满林强律师依据自己深厚的学术背景和实战经验,经过严谨的法律分析和调查取证,为吴X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他指出,平X与宁波某有限公司系劳务关系,平X在执行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该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虽然吴X是在校生,但符合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条件。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平X与吴X未安全驾驶导致事故,平X应在事故责任范围内对吴X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平X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肇事,宁波某有限公司作为雇主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吴X在此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需自行承担30%的责任,平X与宁波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70%。
最终,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由被告人平X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宁波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原告人吴X各项费用合计91870.33元。满林强律师作为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以及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成功为吴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体现了其专业价值和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他秉持“法律是工具,利益最大化是目的”的执业理念,在这场诉讼中为吴X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让吴X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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